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休办)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有关待遇。
(二)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协助学校党委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向离退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要事务,并听取和反馈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
(四)经常了解离退休教职工的身体、学习和生活情况,接待离退休教职工来信、来访,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五)协助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
(六)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七)协调参与市老干局及市关工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
(八)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各系(部)、处(室)及全体教职员工要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理解、关心、支持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
第四条 离退休办每季度组织离退休教职工集中学习一次,平时自学,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学习。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照同级在职干部安排,由离退休办负责。副厅级离退休干部阅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离退休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离退休教职工座谈会,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传达和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并听取老同志的意见。
第六条 每年重阳节慰问费200元。重阳节、春节由离退休办会同工会对离退休教职工开展集体慰问活动,活动经费两次共计70元/人包干;平时慰问和探望离退休教职工,按《探望、慰问教职工和健康体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每年按照每人280元的标准,划拨离退休教职工的活动经费,由各退休小组组织本小组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 离休干部、副厅级退休干部、教授急重病,由离退休办协助其家属联系住院。如需用车,学校办公室应尽力安排。住院产生的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集体活动用车,办公室应予保证。
第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收敛钱财”。我校严格执行这个文件精神,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也不成立治丧机构,也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收敛钱财。
第十一条 设立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室,日常管理由离退休办负责。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各项经费,包括活动费、慰问费、体检费、办公经费、特需经费及各项政策性补贴费用等,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包干使用,节余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