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精神
文件精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精神 >> 正文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复核处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23/09/25
  • 作者:
  • 点击: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复核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学校各处(室)、院(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切落实,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复核申请人为不服本校行政处理、处分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本校教职工,复核被申请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处(室)、院(部)。

第三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复核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复核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加重对复核申请人处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复核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处理委员会)。复核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行政负责人、分管工会工作副校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复核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副校长担任,工会有关同志任复核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见附件

第六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议复核申请人的复核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

  2. 对申请复核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3. 召开复核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复核决定;

  4. 向复核申请人送达复核决定书;

  5. 监督复核决定的执行;

  6. 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复核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处(室)、院(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对学校行政处理(处分,下同)不服,可依照本办法向复核处理委员会提起复核申请。

    (一)复核范围

    1.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2.行政处分;

    3.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4.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5.职称评审;

    6.岗位晋级等。

    (二)复核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复核申请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向复核处理委员会提起复核申请,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复核受理的条件

    (一)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理决定违反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错误的;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六)处分不当的;

    (七)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符合复核受理条件的。

     

    第四章  申诉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复核的提出。申请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核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复核事实、理由及要求,并附原处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提出复核申请的,其申请复核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人已就复核事项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不得向教职工复核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组织复核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请;

    (二)不符合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复核申请书未阐明复核事实、理由和要求,或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在复核处理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撤回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经撤回的,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复核。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复核申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复核申请的处理

    (一)复核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核处理程序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委员会,对复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委员会受理的复核申请材料指定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拟定调查报告3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对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研究、审核

    (二)复核处理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根据审核、调查的复核事项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请复核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对情节认定有误;或处理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处理决定;

    4.对申请复核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由复核处理委员会将复核处理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下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请复核案件,对涉及教职工申请复核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各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当事人隐私及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复核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对复核处理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对主任的回避,由复核委员会成员表决决定。

    第十九条 校内复核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复核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复核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复核处理期间,申请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处理委员会,复核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案件复核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校内复核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幼儿师专教职工校内申诉复核处理委员会名单

     

     

     

     

     

    附件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复核处理委员会

     

     任: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工会工作副校长

     员:党政办主任

    组宣部部长

    教师工作部部长

    工会副主席

    法律顾问          

    教代会代表

    办公室主任:工会综合科科长

 

下一条:《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