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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3日 00:00 点击次数:[]

艺体器材是学校艺体学科教学、训练、活动的专用器材,为了使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使艺体器材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和保护,特作如下相关规定:

一、艺体器材由学校体育、美术、音乐和舞蹈器材保管员分别管理,并建立完整的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二、保管员应保证及时给上课教师提供所需器材,使用完毕及时收回所用器材。

三、使用器材的人员必须精心爱护器材,按照器材使用说明书(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练习,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如有损坏、遗失按实时市场价赔偿(恶意损坏加倍处罚),不按时归还者收取滞留金(体育、美术器材每件每天2——5元,音乐、舞蹈器材每件每天10——30元)。

四、上课使用器材,由任课教师亲自填写《艺体器材借用单》,取出器材并当面检验器材的完好状态,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

五、教职工借用器材须填写《艺体器材借用单》,经教务处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

六、外单位使用器材者,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

七、保管员要经常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通风、防潮、防腐,物品摆放整齐并及时维修。

八、已破损没有使用和维修价值的器材,经保管员申报,教务处主任签字,校长批准后及时处理核销帐目。

九、保管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心保管好器材,不徇私情,保证学校器材不受损失。

重庆市三峡师范学校

二00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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