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一)根据有关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信访部门反映;对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判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处理判决的上一级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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