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学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某课程不及格未取得学分或已取得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而再次修读该课程的修读方式。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以多次修读直至合格。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能重修:
(一)补考课程未合格者;
(二)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者;
(三)毕业学期课程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选修课程可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五)缺考或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 重修时间
(一)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前4周内办理重修手续(申请表见附件)逾期不予办理。
(二)学生应合理安排重修时间,重修课程应在第二至第五学期完成,两年制学生第四学期、三年制学生第六学期原则上不能重修。 毕业年级的学生在毕业成绩审核时,如有课程不合格,将不予毕业。毕业两年内,不合格的课程需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证。
第五条 重修方式
(一)网络重修:确实因专业培养计划变动、在外实习或已经毕业,在修业年限范围内可选择网络重修。
(二)跟班重修:一般适用于某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人数较少,学生需要跟随相应开课班级进行重修学习。
(三)组班重修:一般适用于某课程学生成绩不合格人数在100人以上,由教务处协调课程承担单位单独开班开课。
其他特殊情况,报请学校研究决定后处理。
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的学生需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相关作业,未完成次数达到1/3者,取消重修考试资格,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学生平时成绩。
第三章 实施与程序
第六条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管理,课程承担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生需在补考成绩公布的一周内向课程负责学院申请重修,每学期的第3-4周为学生申请重修报名时间。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教学信息管理平台中报名申请重修。课程承担学院审核汇总后,将院长签字盖章后的重修名册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最多可申请2次重修。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考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考试标准。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的分数如实记载,成绩绩点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 重修考试成绩及成绩档案资料由课程承担学院负责。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学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重修考试试卷由课程承担学院装订、保管、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