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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     来源: jixujy    点击:

渝教高发〔2020〕1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习站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现就加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规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学习站点规范管理,是扩大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自主权、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引导高校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完善管理机制体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推进学习站点规范管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范围

市内外高校在本市设立并进行招生咨询、学习支持、辅助管理,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辅助机构,包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成人教育和开放教育学习校内外站点等,均应按照我市有关学习站点规范管理的要求执行。本市高校在外省市设立的学习站点按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重点任务

(一)强化思政育人。高校要将学习站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思政工作进行统筹推进,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习站点教育教学全过程,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二)合理设置站点。高校应依据本校办学定位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的类型、层次、数量和区域布局。鼓励高校利用自身优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发展需求,设置行业企业亟需、专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优良的学习站点。市外高校在渝新设置教学站点仅限本科层次,原则上1校1点(文件印发前已经我委备案同意设置的学习站点除外)。已与3所以上主办高校进行合作的同一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再申报增设新点。市外高校开设专业原则上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该校“双一流”建设学科相关专业。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高校在本校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办学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严禁高校委托、转移、下放招生、收费、教学等方面的办学权力和管理责任,维护学习站点良好的教学秩序与稳定的工作局面。各主办高校每年11月底前应将所有在渝学习站点年检报告书面材料寄送市教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处室。未完成者视为年检不合格,自次年起取消在渝招生资格。

(四)强化规范管理。学习站点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高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包括校内二级单位代表学校设置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由设点高校制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设置基本条件,明确校外学习站点依托单位资质,完善站点设置校内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学习站点办学情况自查和站点动态调整机制。高校要加强对学习站点辅助开展的招生咨询、日常管理、课程考核等环节中相关行为的考核评估,依据学习站点自身办学条件评估其办学规模,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和学生对学习站点反馈评价作为学校与其开展学习站点合作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管理和办学情况纳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年报,主动向社会公开。新设或调整学习站点应由设点高校每年3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提交市教委。

(五)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本校专任教师在学习站点任课教师中的比例;积极探索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对学习站点日常教学情况检查制度,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监控与管理。高校要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加强学习站点对学生学习支持服务的工作力度,开发数字化学习资源,用好信息管理平台,扩大学习服务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切实做好学习站点各类教学资源保障服务。

(六)推动创新发展。高校要遵循继续教育育人规律,秉持开放办学理念,以加强学习站点规范管理为抓手,推进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举措,创造制度环境,形成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高校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良好局面,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科学创新发展。

四、其他

(一)各高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重点监管学习站点在招生咨询、考试、发证、收费等环节办学行为,切实推进学习站点各项工作规范管理落小落细落实。

(二)市教委将通过随机抽查、社会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学习站点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办学存在问题的学习站点,将通报主办高校整改,必要时通报主办高校主管单位。

(三)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渝学习中心管理参照执行。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站点管理另文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李翔,63857512

附件:1.高等学校在渝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备案登记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备案材料清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高等学校在渝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习站点备案登记表

主办高校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编)

归口管理部门

部门责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

主办高校对建站的明确意见

站点名称

现有条件考察意见

站点招生区域

学习站点信息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单位统一

识别编码

法人代表

姓名、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邮编

学习站点

已经备案高校数量、名称

拟新设站点责任人姓名、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

责任人办公电话和手机

拟招生

情况

拟开办专业名称

层次

形式

拟招生人数

收费标准

说明:未经市卫健委同意,不得在渝设立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专业。

主办(试点)高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依托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外高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健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教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备案材料清单

一、设置函授辅导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高校向我委申请设置函授辅导站的请示(或函);市外高校须同时提供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来渝设站的意见;

2.高等学校在渝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登记表;

3.主办高校与依托设站单位协议书;

4.关于在渝设立函授辅导站的可行性报告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5.函授辅导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由主办学校派出),及教师学历、职称、聘书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6.函授辅导站将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安排;

7.函授辅导站管理章程;

8.依托的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辅导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

9.用作函授辅导站的场地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合格的文件。

二、开设校外学习中心(点)需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提出设点的书面申请文件。

2.高等学校在渝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登记表。

3.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

4.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5.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及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6.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复印件。

7.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9.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