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 订)
第
一
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
定》《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 号)的精神,为保证授予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在《重庆
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2
年 10 月)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应
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
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
法;
2.
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
成人高等(业余)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70 分;成人高等(函授)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75 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65 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
以上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
试且成绩合格;或达到当年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位的英语成绩
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
一
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考试作弊者;
3.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
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第四条 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二年内,可向
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1.
申请时间:每年 3 月 15 日
—
5 月 15 日, 9 月 15 日
—
11
月 15 日。
2.
提交材料:(1)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申请表;(2)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位外语合格证
明、本科段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
一
份(A4 纸复印);(3)近期
2 寸蓝底照片 3 张及同底照片的电子文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推荐名单及相关
材料逐
一
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对报送
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审批。
第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重庆
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书上,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
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严
格坚持标准,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
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经查出,校学位办将撤
销其所授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并对该实施细则拥有解释权。
第十
一
条 该实施细则经 2019 年 12 月 30 日重庆师范大学
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原《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