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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作者:易刚     来源: 综合办公室    点击:
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修 订)
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 定》《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 号)的精神,为保证授予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在《重庆 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2
年 10 月)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应 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 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 法;
2. 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 成人高等(业余)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70 分;成人高等(函授)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75 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65 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 以上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 试且成绩合格;或达到当年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位的英语成绩 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 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考试作弊者;
3.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 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第四条 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二年内,可向 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1. 申请时间:每年 3 月 15 日 5 月 15 日, 9 月 15 日 11 月 15 日。
2. 提交材料:(1)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申请表;(2)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位外语合格证 明、本科段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 份(A4 纸复印);(3)近期
2 寸蓝底照片 3 张及同底照片的电子文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推荐名单及相关 材料逐 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对报送 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审批。
第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重庆 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书上,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 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严 格坚持标准,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 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经查出,校学位办将撤 销其所授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并对该实施细则拥有解释权。
第十 条 该实施细则经 2019 年 12 月 30 日重庆师范大学 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原《重庆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