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入推进教育改革,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制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分类评价、激发活力,学术自由、学术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及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同时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及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达到毕业条件;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
(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5;
(四)师范专业(主修)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二级乙等或书法未达到中五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书法未达到中四级);
(五)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
(七)尚处于纪律处分影响期;
(八)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三)项所限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正式录取或在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需通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三)获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部级(含)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的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励(团队奖励需排名前三);
(四)发表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专业领域C2级及以上期刊论文或作品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C级及以上艺术类成果或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C2级及以上智库类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署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作者排名前二);
(五)个人获得教育部或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党政机关)表彰奖励;
(六)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六)项所限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之前,在所受处分影响解除后(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取得第八条第(二)至第(六)项所述成果、荣誉之一,或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 及以上,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第十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受到第七条第(三)和第(六)项限制,不得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提出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
(一)主修专业达到授位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考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四)学业水平测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B 级综合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340分及以上;
3.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公共PETS)达到二级及以上;
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2026年以前参加考试)或学分认定与转换课程大学英语1、2、3、4均达到65分及以上;
5. 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达到初级及以上;
6. 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7. 重庆市学位外语联盟组织的重庆市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8. 学校认定的各类小语种考试综合成绩达到初级合格及以上;
9.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合格证书者;
1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专升本)(13000)成绩65分及以上。
(五)获得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2年之内。
第十三条 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或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考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
(二)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本科学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等被处分或处理;
(四)尚处于纪律处分影响期;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本科学生因考试作弊受
到处分或处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之前,在影响解除后,取得第八条第(二)至第(六)项所述成果、荣誉之一,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第十五条 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及学校纪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满足本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三)具有使用汉语进行日常生活交流的能力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六条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
(二)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
(四)尚处于纪律处分影响期;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我国法律)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申请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申请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申请者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审核小组的审核工作进行审议,对审核小组提出的授位建议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本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学位审议会议纪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未达到正常授位条件,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出授位特别申请的条件,可以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陈述特别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适用条款,并如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特别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与正常授位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同步实施。
第四章 撤销和补授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权做出不授位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被撤销者本人和相关单位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经核查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6月、7月、12月进行学位评定。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授位条件后,须在达到授位条件6 个月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存在异议的,或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核。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22级开始执行。本办法发布时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已毕业学生的特殊授位,可按照有利原则执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二师发〔2017〕312 号)的相关条款。原《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修订)》(重二师发〔2025〕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