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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5-09-09 信息来源:学前教育一系 浏览人数: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治理,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 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 员会、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 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接受校学 术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校各种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问题进行防范、调查、审议、咨询、复议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分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相关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需在二级单位推荐、教师自荐、主任提名、秘书处审核并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由主任会议提出初步人选、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 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秘书长1名,秘书1-2 名。秘书长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处长兼任,秘书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人数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 中)。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选举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合作与交流等重 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三)审议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 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以及推荐国内外 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制定校级重大科研课题指南,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 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 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审议学术评价、调查处理学 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

(六)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严格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遵守会议保密纪律;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指导学术刊物编辑部完成学术刊物稿件的审核;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 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选;

(三)学校科研项 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 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 由学校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客观公正调查。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 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 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由校长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学术 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 主任召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 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 2/3 以上(含 2/3)。表决以投票方式进行。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 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二条  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 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数多为序确定外, 其余事项须达到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的票数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使用学术委员会印鉴时,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重庆幼专﹝2022﹞ 2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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