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提升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现依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二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条未经学校党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校外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学生社团共分为政治理论、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其他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要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在校学生(原则上至少有一名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在大学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校内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章程应包含:
1.名称、宗旨、类型;
2.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及权限;
4.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5.负责人的素质条件、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终止程序。
(六)发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不少于30名学生参与社团,同时应成功申请一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方可注册。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对所联系系部的申请及建议。
第八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不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在大学期同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或者高中阶段受过处分未撤销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申请动机不端正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管理社团工作、协调社团活动、服务社团发展的学生组织,其成员从每学年的学生干部选举大会中产生,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代理选举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社团活动及其他;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指导并监督社团制定并完善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物活动并审核社团财务开支。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至少每个月召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相关决议报校团委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大会需作决议时,参会人员必须超过全体社团联合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团联合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交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团联合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社团收取社团成员社费的金额,由社团根据社团自身情况不同,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由校团委审批后方可酌情收费,原则上每个社团成员不超过30元。各社团所收社费的五分之一须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担任社团干部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注销的社团负责人;
(三)在校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社团财务处理不当或半数以上社员不认同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我校学生在承认《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的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杜团的定期注册,并按照该社团章程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目标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深入我校已建立的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和投身创新创业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社团活动项目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活动指导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杜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审批,党办备案,并由学校党委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向市学联、团市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与外校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或是邀请校外人士、机构到校开展社团活动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审批后并由校党委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向市学联、团市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在校内组织规模影响较大的活动,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再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物、网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枝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学校范围。如确需向外发行的必须向校团委申报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管、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对如下情况的社团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社团的权利: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利的。
若学生社团涉及违法违纪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和学校制度规定,必须在接受捐赠、资助之前,将有关情况依次报送至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查,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每个月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新申请的学生社团应于每年10月上旬前在校团委处完成注册,上一学年已开设本学年需继续开设的学生社团应每年10月上旬前向校团委完成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要向社团联合会报备并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核。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
(二)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内部因管理不当出现混乱的;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
(五)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六)因其他原因社团必须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报校团委备案。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会费按照剩余平均数归还社员,固定资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社团联合会应当向校团委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