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服务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学生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学生志愿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志愿者服务记录办法》和《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道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养的提升;为城市发展、社区管理,校园建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学生和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志愿者协会
(一)经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审批设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志愿者协会),实行协会主席负责制,由学校学生联合会第三副主席兼任。该组织设主席团及下属部门6个,分别为组织部、策划部、外联部、纪检部、宣传部、秘书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制度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校志愿省协会所属学生干部需按照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和程序选拔和考核。所属学生干部必须定期开展培训培养工作,做好会员的管理和志愿活动的服务工作。会员需按照志愿者的标准进行选拔和考核,服从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在协会的统筹下开展活动。
(三)校志愿者协会职能
1.校志愿者协会对各系志愿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定期分发并收取活动登记表。在校学生均都可注册为志愿者。
2.校志愿者协会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具体会议时间结合学校作息时间制定。
3.校志愿者协会应制定考核、评优评先等制度。如实记录协会活动基本情况,并应用到考核中。
4.校志愿者协会所有财务由规定部门管理,由规定部门做好财务记录。
5.指导下辖志愿者服务组织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层志愿者组织
(一)各系部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规模大小成立志愿者协会(或服务队),各团支部可据实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或分队)积极主动开展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定期向校志愿者协会汇报服务情况,纳入学年度优秀志愿者服务团队的评比。
(二)校志愿者协会协会应担负起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协调、指导全校各类学生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志愿者,为学生志愿者提供成长的机会;多渠道加强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适应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班级志愿者服务队(或分队)系部成立志愿服务协会(或服务队)需向先校团委申报,由校党委审批,并进行登记,其服务队队长需由系部团组织审核,党组织审批后交校志愿者协会和校团委存档。
(四)系部学生志愿者协会(或服务队)在校志愿者协会的协调下,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班级志愿服务队(或分队)要集合自身特色,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青年的心中,建立符合学生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
第三章 学生会志愿者与志愿者活动
第五条学生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训,参加有关志愿者活动;
2.对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监督意见;
3.请求学生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退出学生志愿者组织;
5.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二)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条例;
2.积极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按时按量最完成学生志愿者协会委托的任务;
3.志愿者不得有利用青年志愿服务队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4.严格要求自巴,时刻注意维护学校及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
第六条学生志愿者招募
(一)校级招募:学校重大活动由通过校协会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校志愿者协会在深入了解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志愿者报名。
(二)系部及班级层面的志愿者活动招募,应通过对应的组织收集信息后统一组织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第七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学生志愿服务宗旨,志愿服务记录,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2.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对成员进行培训。每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和每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集中开展“青年志愿者奉献日”活动。
3.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和纪律要求,做好记录,并将相关材料于所在志愿者组织存档。
(二)培训方式
1.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2.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建立学生志愿档案,含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九条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所在组织负责记录、公示、申报时长。
第十条校志愿者协会对所辖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学生机构组织的志愿活动进行管理规范。系部志愿者组织可参照校级的管理模式管理所辖志愿者组织。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大型活动会务组织等活动。
第十二条在校内各项招聘、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志愿者活动低于或等于20人的于系部团总支审核,同级党组织审批;志愿者活动高于20人的,或与其他组织、机构、学校联合开展的志愿者活动,需向同级团组织报告,党组织和校团委共同审核,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每次志愿者活动务必确保志愿者已购买保险。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各级志愿者组织在所在团组织的指导下实施考评和奖惩工作,学校每学年统一评比1次。
第十六条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学生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十七条校协会每年会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产生“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称号。校团委每学年举行一次表都大会,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个人、集体进行表彰。各系部结合校级要求可安排系部级别的表影。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学生志愿者应当遵守有关章程,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在各类活动中应维护学生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条学生志愿者组织、学生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