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系学生会是我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是系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接受系党支部的领导和系团总支的指导,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宗旨: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团结全系青年学生广泛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主要任务:
(一)执行系部的决策,按时完成系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全系同学权益,服务全系同学所需,加强系部各部门和青年同学的联系,协助系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系部各项管理上水平,质量上台阶;
(三)团结全系同学,积极开展各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努力提高全系同学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加强与校内外兄弟系部的沟通并建立良好的关系,树立我系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系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组织部、学习部、生活权益部、治保部、文体部、社会实践部、宣传部共7个职能机构。
第五条系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执行并解释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领导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
(三)系学生会主席主持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系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系学生会副主席协助系学生会主席工作,系学生会主席不在职期间,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四)主动对接校学生会主席团,协助做好学生会工作。
第六条系学生会职能机构职责
(一)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为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进行常规管理的常设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
(二)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在主席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每学期初在主席团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撰写工作总结上交主席团。
(四)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接系部相关部门,配合系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生会成员
第七条凡我系学生(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系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参与学生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系部有关部门反映我系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系部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其委托的工作,维护其荣誉,并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四章 系学生会干部
第十条系学生会干部在系学生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系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道德风尚,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青年团团员。
(二)遵纪守法,具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认识,能有力执行学校和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集体观念强,责任意识强,服从组织安排,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刻苦,工作踏实,为人正直,敢于作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甘于奉献。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到市民学校服务和创新创业中去。
(五)竞聘系学生会主席原则上应有一学年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系学生会干部选拔以公开竞聘方式进行,系学生会成员可自愿报名,竞聘者需提供相关申请和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当选的系学生会干部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间学生干部出现违纪违规或不认真履职行为学生会将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做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十四条任期内对不能认真履职的学生干部,将免去相应职务。系部对已免去职务的学生干部的干部经历不予认证,并将相关情况在全系范围内通报;任期结束后对满期履职的学生干部颁发学生干部聘任证书。
第五章 学生会经费及其使用
第十五条学生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学校财务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经费的使用
(一)系学生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学生会所组织活动的支出;
(三)其它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学生会经费由系学生会组织部专管。组织部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办法,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