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做到充分举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处分依据不充分或没有依据的,不对其做出处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处理程序公开。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违法、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条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3.如实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5.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或违纪情节较轻、影响有限的。
(二)应予从重处分者: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2.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3.在校期间曾受处分未解除,又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限内失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故未诉或未执行的,且认识深刻和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应当追究而依法免予追究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如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煽动、参加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迷信等反科学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不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反映诉求,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散发、张贴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张贴学校明令禁止的宣传品、广告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在宿舍、食堂、教学楼、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高声喧哗、乱砸物品、焚烧物品,或在窗口扔酒瓶、果皮、纸屑、倒赃水、在校园内放鞭炮等有损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偷盗、骗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外,并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未遂但作案手段、性质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团伙作案中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冒领他人钱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等,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曾因偷盗、骗取、非法占有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策划、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送公安机关处理。致他人受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依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一)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持械斗殴或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应邀到打架现场,为肇事者助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构成轻微伤及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死亡的,送公安机关处理。致他人受伤、死亡者,除受纪律处分外,依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寝室就寝达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走读或在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非法同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室内私拉乱接电线,存放、使用违规电器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代为保管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因违规用电、焚烧物品及其他用火引起火险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引起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学生宿舍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危险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禁止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 在学生宿舍从事经商、张贴广告等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毕业生离校时故意破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十)不服从宿舍管理,不尊重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者,给予以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对各类评定、评比,毕业、就业等情况不满,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涂改或转让(借)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阻碍、威胁、围攻、打击报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视频或网站、暴恐音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调戏、侮辱他人或有其他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到娱乐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服装、发型、配戴的饰物与自身形象要求不符,或在公共场所赤裸上身、穿拖鞋、背心、睡衣、低胸露背的服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卖淫、嫖娼(含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和收留嫖客、娼妓)、吸毒、贩毒、运毒、藏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威胁、恐吓或以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谈恋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按《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处罚,并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6—5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5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次迟到、早退计旷课1学时。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学生外出写生、教育间习、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周末或放假返校当天的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规定处理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二)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除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窃取试题或考试内容的;
2.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3.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绝承认错误的;
4.在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除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或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传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的,或以借用计算器、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的,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的,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者交卷后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旷考者,除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内旷考1科,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考2科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考3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考3科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考4科,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考4科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考5科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建立、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组织、参与网络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许可,更改单位和他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和他人形象、利益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放置病毒,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致使他人和单位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利用网络或其他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造谣、恐吓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意污染、破坏环境,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下江、河、塘和没有保护设施的游泳池等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教学楼、实验楼、艺术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演出场所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学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同系学生违纪由所在系负责调查,跨系学生违纪,由学生处牵头,相关系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学生违纪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负责学生违纪调查的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学生基本信息,提供学生违纪行为证据;
2.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形成综合调查材料,签署调查人员姓名及时间;
3.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提供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4.请违纪学生在综合调查材料上签字。如学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允许学生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人员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善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者可以作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5.听取违纪违规学生辅导员意见、建议,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
6.汇总以上材料,提交给系书记(联合调查组交学生处长)。
(三)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由系书记(联合调查组由学生处长)组织参与违纪调查的工作人员、相关辅导员等对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违纪事实综合调查材料及证据、学生书面认识材料、调查人员提出的处分初步建议意见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议核定学生处分的类别等,做好学生处分审查核定的会议记录。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违纪调查的工作人员、相关辅导员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处分结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交系书记(联合调查组交学生处长)。
(五)研究违纪学生处分时,由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2.学生违纪事实综合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
3.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4.学生处分审查核定的会议记录;
5.学生处分之前的告知内容和学生陈述、申辩所形成的书面报告;
6.《违纪学生处分审批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从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之日起5天内,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作出决定,7天内对留校察看处分作出决定,10天内对开除学籍的处分作出决定,确需延长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校长授权的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事先由学校党政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跨系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别由联合调查组确定并依处分权限报审批。
(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学生处负责制作、发文。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生效日期。
(八)《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告知书》由系学工、相关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本人应亲笔签收,负责送达的学工、辅导员及学生本人还应在《违纪处分告知书》的存根上分别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对留置送达的,由负责送达的学工、辅导员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已离校的学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由负责送达的学工、辅导员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难于联系的学生,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凭学号或身份证号收领,负责送达的学工、辅导员做好详细记录并与学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
(九)《违纪处分决定书》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生效日为邮寄回执上的签字日,以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的从发布之日起满5日。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按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其所在系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部门送至家庭所在地。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仍执行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解除其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时间、原因和撤销处分的理由),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
2.班级讨论,辅导员签署意见;
3.解除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由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同意的,由系将其材料报送学生处,并由学生处制作、发布解除处分的文件;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同意解除的由系将材料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行解除处分决定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告知书》由系学工、相关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亲笔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违纪学生材料、《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告知书》及存根、送达过程所形成的材料和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解除处分审批表》、《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告知书》及存根等,由学生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效追溯期。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或学校知晓学生违纪行为之日起,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其有效追溯期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超过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对隐瞒学生违纪事实、不按程序开展违纪处理工作或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处分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