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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彰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表彰类别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四)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七)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八)优秀大学毕业生

(九)优良大学毕业生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度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

(三)勤奋学习,参评学年度无补考学科(含能力检测)。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等各类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勇于探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班级民主评议较好。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七)参评学年度无下列情况之一:

1.旷课(会)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2.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或病假十五天以上;

3.寝室内务差且长期无改观,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4.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

三、评选范围

凡具备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

四、各类表彰评选具体条件及名额

(一)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参评学年度操行成绩达优。

(2)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前10%,每学期科平成绩在80分以上,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2.以班级为单位,按每班人数5%的比例推荐参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参评学年度操行成绩达优。

(2)在参评学年度内一直担任校级(学生会、团委、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系部级(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班(团支部)干部(含推普委员、心理委员、信息员、小组长、室长)。

(3)能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工作勤奋,富有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前20%,每学期科平成绩在75分以上,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2.班干部按每班2人、系部级学生干部按各系部6人、校级学生干部按在职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推荐参评。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参评学年度操行成绩达优。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在文化素质教育、文明寝室建设及学校各项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

2.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四)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参评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或达到相应要求之一(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①在校级科技学术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省)级科技学术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学术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在国际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⑤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

⑥积极参与教师科研课题且作为课题研发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⑦在“幼专学子讲堂”上作讲座两次及以上;在“六角亭”论坛上作中心发言人且论文获三等奖以上不少于三次。

2.评选比例

(1)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根据评选条件,获此奖学生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2)在市(省)及以上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的,不设名额限制。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参评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或达到相应要求之一:

①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二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三名中的主力队员;

②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省)级体育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或团体前八名中的主力队员;

③在全国体育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团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力队员);

④在国际体育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团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力队员);

⑤未获得以上四项规定的奖项,但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

2.评选比例

(1)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根据评选条件,获此奖学生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2)在市(省)及以上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的,不设名额限制。

(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参评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或达到相应要求之一:

①在校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演员;

②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省)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演员;

③在全国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奖励(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演员);

④在国际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奖励(集体奖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演员);

⑤未获得以上四项规定的奖项,但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文化艺术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

2.评选比例

(1)在校级比赛或活动中获奖的,根据评选条件,获此奖学生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2)在市(省)及以上比赛或活动中获奖的,不设名额限制。

(七)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

(2)在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战胜自身身体缺陷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自助自救,表现突出者。

2.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八)优秀大学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每学期均无补考科目,普通话、书法、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实习期间表现良好。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每期均在75分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2.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指标不超过当年毕业人数的10%,市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推荐参评。

(九)优良大学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符合评选的基本条件,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一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每期均无补考学科,普通话、书法、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实习期间表现好。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每期均在75分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2.校级优良大学毕业生指标不超过当年毕业人数的10%。

以上学生表彰,在每学年评选中各单项表彰可兼评,但最多不超过两项。

五、评选时间及程序

(一)评选时间:以上学生表彰均为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优秀、优良大学毕业生评选安排在每年的3月上旬进行。

(二)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先进学生审批表》(一式两份)。

2.班级推荐: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参评学生的评选条件和主要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将确定的推荐人选报所在系部。

3.系部评议: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对各班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评议,通过评议的推荐人选经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经系部党总支书记在《先进学生审批表》上签字后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4.校级、系部级学生干部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安全保卫处、系部进行初评,并将推荐材料(含被推荐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等)和《先进学生审批表》报学生安全保卫处。

5.学校审批:学生安全保卫处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各类先进推荐材料,并报学校审批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发文表彰。

六、其他

(一)获得各类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或系部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各类《先进学生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

(二)获得校级表彰的,方有资格参加市级、国家级的评先评优。

(三)校级、系部级推荐参评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指标,但仍需填写《先进学生审批表》,经其辅导员同意签字后,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参评。

发布时间: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