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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9〕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大学生,不含五年一贯制和初中起点的公费师范生前三年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类。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颁发由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达良及以上;

5.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达良及以上;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已解除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档次、金额及名额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后进行评审。学校根据重庆市教委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奖助学金指标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各系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两年制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任委员),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部书记、学工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助科,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上报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系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学工,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等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20%,且应具有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照学校2019年8月31日印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交申请。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相关佐证资料及班级、系上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相关佐证资料及班级、系上推荐材料。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及班级、系上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其程序如下:

1.广泛宣传。利用校园网、主题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上级下达给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各类指标数、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等。各系召开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等。

2.组织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申请表,自愿主动提交相关佐证资料。

3.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等,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参评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每个参评学生的推荐意见报所在系评审工作组。

4.各系评审。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本系拟推荐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相关佐证资料、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汇总表及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推荐材料等报学校资助科。

5.学校审查。学校资助科汇总审核各系报送的评审材料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参评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整理、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

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学校资助科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者,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

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由学生本人分别向所在系、学校资助科提交书面材料并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评审程序,依照学校2019年8月31日印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中的第十五条执行。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计划财务处按有关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资金拨付到学校帐户的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工作部完善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平台数据,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奖励资金。计划财务处根据申报的奖励资金,将款项拨付到重庆市教委指定的银行,由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将奖励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工作部按月完善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平台数据,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当月资助资金,计划财务处将当月申报的资助资金拨付到重庆市教委指定的银行,由指定银行将当月的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八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评审国家奖助学金时,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拟订评审工作通知、工作方案等,并报送校领导审批;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系、班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评审工作通知、工作方案和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教务处负责评审学年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审查、成绩名次排序等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监督、追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违纪受处分的,取消下年度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的,自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二十三条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二十四条不能正确使用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不当消费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和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资金拨付到学校帐户后,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资助科应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平台数据维护、发放名册制作、报审、奖励、资助资金申报、存档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在接到奖励、资助资金申报单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发放要求,及时将相关款项转入重庆市教委指定的银行,由指定银行将国家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受资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违规获取的国家奖助学金。

1.获奖或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按上级相关要求向学生发放国家奖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助学金;

4.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

5.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及各系、班应主动接受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关于突出表现的认定标准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