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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讨论稿)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29 [来源]: [浏览次数]:

音乐舞蹈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学院公章

学院公章代表音乐舞蹈学院的名称,代表本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学院公章名称为“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舞蹈学院”。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学历证明、出国审批表等。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二、用印批准权限

1、 使用“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舞蹈学院印章必须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 学院公章保管人:学院综合办主任负责管理

3、用印审批权限:领导同意后,由学院综合办主任签发用印

4、职工使用学校印章,先由职工本人申请,填写学校用印申请,写明用印事由、时间、加盖学院公章到学校办理。

三、用印规定

1、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签字确认的,不用学院印章。

2、教职工外出公务活动需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到学校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如需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介绍信。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党政领导同意。

8、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学院领导审核,管校领导同意后,与学校档案室接洽用章。  

10、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⑴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⑵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⑶未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及学院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⑷非本学院教职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11、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⑴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⑵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⑶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学院领导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⑷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12、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四、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1、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2、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3、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

五、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1、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管理。刻制公章,须凭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2、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3、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六、由于机构变更,印章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时,要发停止使用或作废印章的通知,并将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收缴印章要履行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