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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1-08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各类外聘人员和返聘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公开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

(四)通过课堂、讲座、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政治纪律和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错误观点,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无视教学纪律,随意停课、调课或私下请人代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教师仪态、衣饰、言行举止有失教师身份的;教师上课期间接打手机,教室内吸烟,酒后进教学场地的。

(七)集体主义观念较差,同事之间闹不团结,吵架、打架、相互诋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九)讽刺、侮辱、歧视、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伪造学历、学位,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在招生、推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学生考试、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利益。

(十二)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强行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培训;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谋取利益;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学校资源谋取私利。

(十五)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或违法上访。

(十六)其他有违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学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组织人事处,并将过程性资料立档归卷。

3.组织人事处,联合纪检监察室及相关复核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组织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审核处理意见,或视失范行为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6.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干部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相关事项,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改科研项目等资格,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撤消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应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撤销其教师资格。

4.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各二级单位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情况说明,进行自查自纠,做好落实整改工作,并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问责。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