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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专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 来源: 党员主题教育 点击:

重庆幼儿师专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以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其中:青年学生应当采取共青团推优方式产生,并要参加学校团课培训且顺利结业;教职工应当采取党员推荐方式产生人选。团组织“推优”程序为:支委会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定推荐人选;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拟被推荐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对象;系部团总支讨论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正式向党组织推荐。各党总(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

第七条 党总(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经常与其谈心,注重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渗透党性教育,按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簿》。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谈话考察,指出其优点、不足和努力方向。要对本单位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书面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九条 学校党委择优对有入党意愿的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写入党申请书、入党条件与程序、《党章》或党的基本知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形式包括讲授、交流讨论、社会实践等。

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培训班学员的入学条件:

(一)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半年以上。

(二)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三)大专学生当年综合测评名列年级排名前二分之一,且无不及格科目。

(四)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过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培训。

(五)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群众反映好。

第十条 考入或因工作调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县级以上党校或授权单位颁发的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党课培训结业证书,可不再参加我校党课培训,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取得党课培训结业证书时间超过三年未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应当重新参加党课培训。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党(总)支部审查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必须规范、完整,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含个人自传);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一个季度一份);

4.政审综合材料和旁证材料;

5.党课和团课培训结业证书;

6.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推荐表(学生);

7.征求党内外意见综合材料;

8.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学生);

9.多种奖励证书复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发展对像应当有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应当形成结论性综合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政审和培训合格的学生发展对象,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审核。学校党委的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党员发展基本情况表、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推荐表(学生)、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调查材料、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党课结业证、入党志愿书、吸收为预备党员票决表等。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

第十八条 召开发展党员党总(支)部大会的要求:

1.一般应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

2.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

3.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4.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党总(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并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过程及其基本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 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考察、审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支委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表决;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支部书记宣读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并填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栏。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优缺点、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8.入党申请人表态,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第二十条 党总(支)部要及时将党总(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内,连同其有关材料一并报组织人事处审议。审议主要内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规范。对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入党材料规范的,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学生党员原则上由党(总)支部负责人谈话,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分管组织的校领导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向报批的党总(支)部印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党总(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总(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总(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上,不得突击填写。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毕业或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就业或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部组织进行,党委派人参加,需要时由党委统一组织召开入党宣誓大会。

入党宣誓的基本程序是:

1.唱(奏)国歌;

2.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3.宣誓人列队面向党旗,举起右拳随领誓人宣誓,宣誓结束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4.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5.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总(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总(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总(支)部审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总(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1.预备党员向党总(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肯定自己取得的成绩,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党总(支)部负责同志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全体党员发表意见;

4.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总)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人事处审查和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被批准转正后,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其所在党(总)支部,各党(总)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同时将其a.入党志愿书、b.入党申请书、c.转正申请书、d.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薄、e.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薄、f.政审材料、g.延期转正情况说明(未按期转正党员提交)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总(支)部要慎重对待,要有事实依据。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就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总(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或就业单位党组织。并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薄》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各党(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组织人事处和各党总(支)部要重视对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党总(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党总(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发生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党总(支)部不讨论(不报批)、组织人事处不审查(不报批)、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组织人事处牵头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人事处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