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资助科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
学生资助科为学生助学贷款的常务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为学校拟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根据教育部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协助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指导各系部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事宜。
各系部负责学生贷款的申请、审核、受理、上报及贷后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为:向学校学生资助科集中推荐并审核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家庭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等信息;负责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负责落实贷款贷后的跟踪管理以及贷款的收回;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事宜。
二、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下列学生不予申请:
(一)新入校未注册的学生;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五年制大专班前三年的学生;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不包括生活费及学杂费);
(六)愿意在经办银行开立储蓄帐户;
(七)承诺能够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且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包括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一)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资助科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利息
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学制年限办理贷款,学生申请贷款可贷一年也可按学制连贷。贷款期限连同还贷期限计算,最多不超过十年。
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调整。
利息:为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对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100%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因违约所计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七、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1.依据教育部全国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名额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各系部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填写本系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学校资助科汇总、审核后,由学校资助科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的相关机构审批。
2.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册后,由学校资助科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材料。
3.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资助科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4.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有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学生;
(2)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3)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4)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5.学校要将借款合同和借据发给学生本人,同时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银行集中审批,一次性借款,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按学年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1.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可以在校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偿还,六年内还清。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具体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延期,但借款学生确实因继续求学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延期。
3.借款人有留级(非疾病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且休学、退学、出国等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因学生本人虚假编报个人材料导致不能成功的,由学生自己承担损失;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进入经办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
3.不纳入学校评先评优。
情节严重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违纪、留级(非疾病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各系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资助科,由学校资助科及时告知银行。经办银行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三)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和学校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书面通知学校和经办银行。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五)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视为违约。借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标准罚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曝光。对不主动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要记录在案,并将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六)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将违约信息通知给用人单位。
九、其他事宜
(一)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各系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对本系部学生进行艰苦奋斗、自立自强和诚实守信的教育,鼓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利用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报效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