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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学生诉求渠道,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时,应附上学校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告知书等(可以是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系、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证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向申诉学生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及复查决定告知书。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申诉学生的基本信息,被申诉人,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被申诉人处理、处分依据、程序及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查明情况及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及上诉途径和期限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11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于党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接受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等,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当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系部、职能部门不得推诿。根据申诉案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投票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的范围;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重新申诉的;

(五)代理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应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应不停止执行。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认为申诉案情简单明了,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并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原始材料进行调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三)对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等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第十九条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认为申诉案情复杂、需要集体研讨决定的,应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审查。必要时,还可直接听取有关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以及有关部门及教师、干部的意见,最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复查结论或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直接签发授权书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学生出具申诉复查决定书及复查决定告知书。对学生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复查决定告知书送交申诉人签收。无法直接送交申诉人的,可采取校内公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交申诉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校公告第5日即为校内公告复查决定书送达日期。

申诉人拒绝接受申诉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学校有关老师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在复查决定告知书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暂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进行听证的调查,按程序实施听证调查。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的内容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以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调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负责就听证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就该申诉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与申诉案件相关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参与调查和处理的相关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会,自觉维护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所有正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建议。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