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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

现将新修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积极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8月31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在读全日制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

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系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资助科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学工、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建立、维护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等。

(四)认定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且应具有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

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的《重庆幼儿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附件2),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八)民主评议法,主要指学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分在85分及以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分在84—70分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分在69—60分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经常吸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

(八)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最新数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工作组审校、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网、主题班会、宣传展板等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放假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愿主动提交相关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本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本着客观、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在量化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其它认定方法,确定本班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2日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下同)。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去除公示信息(下同)。

(四)认定工作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班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及民主评议情况等,在量化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其它认定方法进行评议,确定本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科。

各系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应认真审核每个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得在班与班之间搞平均主义。

(五)资助科审核。学校资助科应认真审查各系报送的认定评议汇总表、认定程序、认定量化评估表、认定名单及认定申请材料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退回相关系处理,之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校认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科报送的评议汇总表、认定程序、认定名单及认定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确定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七)结果公示。学校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校园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内,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资助科申请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如仍有异议,学生本人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并答复。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科将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重要佐证材料复印件、学校认定工作会议记录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认定评议汇总表、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一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学工管理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各系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

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由学生本人分别向所在系、学校资助科提交书面材料并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并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资助科应在接到学生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发放等工作。其程序为:

学校资助科将有关通知发到相关系,相关系组织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或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自愿申请、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定困难等级,按认定的等级从当月起发放对应档次的助学金。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工部长、资助科长同时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资助科应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提供给各系,以便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各系书记、辅导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具体负责本系、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学工部长、资助工作人员及各系书记、辅导员为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严禁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每学期开学后,学校资助科、各系应对申请认定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家访、信函、电话等方式予以核实。如发现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并以不诚信为由,取消当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系、班级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及时向学校告知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各系及学校资助科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报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重庆幼儿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 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人均年支出 元。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来源及金额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写一遍: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认定审批

特殊群体类型核实认定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困难等级认定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审批

程序

民主 评议

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结果:£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经认定工作组审核,本系审核结果为:

□同意班级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班级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_____。

系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

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加盖部门公章)

学校资助科意见

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其审查结果为:

□同意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不同意系认定工作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2

重庆幼儿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基分值

自评分

班评分

系评分

备注

特殊群体因素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市教委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或政府部门(含残联)相关证件等

100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100

特困供养学生

100

孤儿学生

100

烈士子女

100

残疾军人子女

100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0

家庭经济因素(65分)

家庭双亲情况(8分)

双亲家庭

0

父母离异-供养人为父亲

3

父母离异-供养人为母亲

4

父母离异-供养人为其他人

5

一方亡故(出走)-供养人为父亲

6

一方亡故(出走)-供养人为母亲

7

一方亡故(出走)-供养人为他人

8

家庭成员劳动力(10分)

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力(工作能力,下同)

10

除因残疾、患病造成劳动力丧失外,60岁以上的可视为丧失部分劳动力,70岁以上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力,另一方丧失部分劳动力

9

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力

8

父母均丧失部分劳动力

8

父母一方丧失部分劳动力

7

城镇户口父母双方下岗待业

7

城镇户口父母一方下岗待业

6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10分)

近两年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当年扣除医保费用后在10万以上的

10

近两年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患疾病,当年扣除医保费用后在8—10万的

9

近两年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患疾病,当年扣除医保费用后在5—8万的

8

近两年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患疾病,当年扣除医保费用后在3—5万的

7

家庭经济因素(65分)

近两年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因病就医且未住院治疗,医疗费金额在1—3万的

6

家庭教育负担情况(12分)

有3名及以上非义务教育学生(含学生本人)

9

有2名非义务教育学生(含学生本人)

8

有1名非义务教育学生

7

因家庭贫困但未成功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

3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1

家庭其它开支情况(4分)

家庭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含外祖父母),每赡养1位计1分

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21分)

家庭人均年收入农村3500元以下,城镇7000以下

21

家庭人均年收入农村3500—5000元,城镇7000—10000元

19

家庭人均年收入农村5000—7000元,城镇10000—12000元

17

学生生源信息(10分)

家庭地理位置(3分)

东部地区计1分,中部地区计2分,西部地区计3分

家庭地域性质(7分)

一般县市城市计1分,农村计2分

国家级贫困县市城市计4分,农村计7分

学生消费因素(25分)

家庭提供月生活费情况(17分)

月生活费用在400元以下

17

不含外界资助,以民主评议的分为准

月生活费用在400—500元

15

月生活费用在500—600元

13

学生衣着等情况(5分)

衣着朴素,生活简朴,无中高档服饰

5

以民主评议分为准

学习开支情况(3分)

参加资格证考试(不含驾驶证)

1

需提供相关证明

参加专升本、函授学习等

2

特殊情况

家庭受灾情况(10分)

近两年内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

10

特殊情况为加分项目

近两年内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损失5—8万元

9

近两年内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损失3—5万元

8

重大疾病开支情况(10分)

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严重烧伤等正在治疗的重大疾病

10

其它因素

优抚家庭子女

2

其它因素为加分项目

见义勇为牺牲的子女

4

学生本人、父母及直系亲属(含外祖父母)被评上一级残疾的每人计5分,二级计4分,三级计3分,四级计2分,五级及以上计1分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