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的原则。
学校爱卫办(学生安全保卫处)受学校委托为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受万州区爱卫会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考核。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学校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一)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运动场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按以前各部门分工仍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
(二)食堂及所属楼层、洗碗池等区域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四)各教学功能房(含学术厅、多媒体教室)、弘艺楼二楼及以上部分(其下部分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仁爱楼由教务处负责;
(五)学生活动中心、网络机房、校园电视台、图书馆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
(七)各类办公室(含会议室、校史陈列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八)各系部,各部门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本系部、部门负责;
卫生间:地上无积水;大小便槽无污垢、无堆积物;洗手盆、槽清洁;室内通风无臭气,窗台无灰尘,天花板无蜘蛛网等。
门厅、走廊:无纸团、无痰迹、无烟蒂、无灰尘、无蜘蛛网、无卫生死角等。
办公室、会议室:地面、墙壁、天花板、窗台清洁无瑕;桌椅、沙发、茶几无灰尘、无茶迹;办公桌、会议桌上文件、材料摆放整齐。
功能房(含学术厅、多媒体教室、学生活动中心):地面、墙壁、窗台清洁无瑕,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天花板无蜘蛛网等。
所有道路:整洁无杂物、杂草,无积水,无可视垃圾等。
草坪:草坪里无乱石杂草、土堆、建筑废料和可视垃圾,花草树木修剪齐整、保持美观、有生气。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运往垃圾站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饮过的茶叶等;
(六)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七)各类公告、公示、通知等宣传品张贴到学校指定的公告栏里;
(八)各类展板、标语、会标等自对外展出、悬挂之日起三天内由展出、悬挂单位自行拆除,展板归还到基建后勤处;
(九)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校内粪便只能排放到学校生化池,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化池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管理、清掏。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等: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或未按时限拆除悬挂的宣传品、展板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环境卫生不符基本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建筑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第十六条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道路破损、环境卫生设施破烂等,基建后勤处应及时整修、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爱卫办(学生安全保卫处)除负责日常校园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外,每月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校园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爱国卫生考核。
第十九条侮辱、殴打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不配合、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学校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