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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0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把自己培养成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颁发由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其评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达优;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达优;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每月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操行成绩在合格以上。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6.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档次、金额及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初评。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纪委、学生安全保卫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安全保卫处学生资助科,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上报等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评审学年学生学习成绩审查、成绩名次排序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干部、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凡要求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的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科。

3.学生资助科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出的问题,学生资助科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者,予以纠正。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学校后,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后,学生安全保卫处和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按月将资金打入学生的银行户头。

第八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者和受资助者,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考核。

学生安全保卫处应指导各系(部)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未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登记表),报学生资助科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科,经审核属实,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该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违纪违规,取消下年度评选资格。

1.违犯国家法律,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不当消费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突出表现的认定标准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科研成果获市(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须为主力队员);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