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辅导员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体现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评价工作由学生评议、科任教师评议、系(部)考核、学生安全保卫处考核四个部分所构成。
1、学生评议工作由各系(部)在每学期末组织学生开展,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各系(部)依据学校《辅导员管理条例》制定,参与学生由各系(部)随机抽选。
2、学生参评人数的确定:学生参评人数=被评议辅导员分管学生人数×1/10;
3、学生评议得分的计算方法:学生评议得分=学生评议得分之和/学生参评人数。
1、任课教师评议工作由各系(部)在每学期末组织开展,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各系(部)依据学校《辅导员管理条例》制定。
2、任课教师评议得分的计算方法:任课教师评议得分=被评议辅导员所管班级任课教师评议得分之和/任课教师参评人数。
系(部)考核由系(部)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进行。各系(部)依据《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予以考核。
学生安全保卫处依据《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汇总各职能部门平时的检查、评比、考核情况予以考核。
辅导员考核工作定于每学期期未进行。上、下两个学期考核分的平均值为学年考核得分。
1、辅导员依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审材料上交系(部)、学生安全保卫处。
2、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召开辅导员工作评审会议,依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材料上交系(部)。
3、各系 (部)依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开展本系(部)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搜集、保存辅导员各项工作检查、记录、评比的原始材料,并审核辅导员自我评价以及任课教师、学生代表评审会议作出的评审结果。将辅导员考核材料报送学生安全保卫处。
4、学生安全保卫处依据,对辅导员自我评审材料、教师和学生代表评审材料、系(部)考核材料进行审核;依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学生安全保卫处各项工作检查、记录、评比,结合辅导员自我评价材料、教师和学生代表评审材料、系(部)考核材料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5、学生安全保卫处汇总考核材料上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校内公示。
6、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填写到《辅导员年度考核汇总表》上并反馈到各系(部)。
7、每学期结束前,各辅导员填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个人考核表》,经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存档。
8、各项得分均应按本细则所规定的比例折算出实际得分,并填写在《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上,在本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期放假前报学生管理科。
综合考评总得分=学生评议得分(20%)+科任教师评议得分(10%)+系部考核得分(40%)+学生安全保卫处考核得分(30%),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学年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依据上级年度考核相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学年考核分排名在前15%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60—89分者为称职。
学年考核为“优秀”者,可参加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考核为“不称职”者待岗学习,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推荐“市级优秀辅导员”从“校级优秀辅导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结果应当定为不称职:
7、 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学生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达到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办、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学生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基建后勤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修订辅导员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组织辅导员考核工作,接受在辅导员考核过程中的各类举报,协调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