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辅导员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不断提高我校管理育人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一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1、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大学生热点问题,培养学生优秀的政治品质。

3、加强学生道德品质教育。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及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升学生的文明素养,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4、把握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规律与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强化学生媒体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构筑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

5、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处理和报告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6、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建立畅通学生表达诉求的渠道,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为创建平安校园献计出力。

7、指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良好的学风;指导学生学业规划,与任课教师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多途径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做好班级学生学籍巩固。

8、结合学生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团活动,努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9、负责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就业竞争力。

10、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所带班级开展的“全员育人”相关工作。

11、加强学生干部培养,组织并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协助党、团总支指导学生的党、团活动;做好学生入党(团)的培养、考察、推荐和组织发展工作。

12、加强班级建设,创建团结、进取、活泼、向上的班集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班级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

13、关爱学生,指导学生生活,加强班级财产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深入教室、寝室,与学生共同做好班级文化建设、寝室文化建设等。

14、负责学生奖惩、综合素质评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15、加强与分管领导、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16、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努力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应用新媒体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能力。

2、师德高尚,甘于奉献。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学习、生活。

3、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协助调查处理,不姑息迁就,维护学校纪律的严肃性。

4、耐心细致,讲究方法。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融情入理,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5、深入学生,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形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创新精神、运用新的工作载体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

6、有的放矢,总结提升。每期开学前根据学校、系(部)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实施,做好各项工作的检查记录,期末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出学期工作总结。

7、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学年至少发表一篇专题调研报告或学工研究论文,积极参加上级、学校、系(部)举办的辅导员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二章 解聘与交流

第五条 学校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一线辅导员。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身体健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

5、专职辅导员实行不同系(部)岗位交流制,交流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8月中下旬进行。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拟订专职辅导员交流方案,由学校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由学校负责选聘,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调配。兼职辅导员由各系(部)选聘,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辅导员在任期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系(部)领导提出书面解聘意见,经学生安全保卫处考察核实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实行学校、系(部)双重领导。学生安全保卫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辅导员管理办法、考核细则,校级培训和工作督导等,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培训等。

第九条 辅导员因事不能到岗者(含出差)按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由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签字后报办公室,同时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周末晚自习(含节假日返校当天的晚自习)请假,由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条 辅导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遇学生突发事件须及时到场处理。辅导员实行坐班制。

第十一条 辅导员发表论文、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对辅导员的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检查。学生安全保卫处每期至少两次对辅导员各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系(部)建立辅导员日常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作好记录以备查。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

1、辅导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2、考核方式: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考核小组,依据学校《辅导员考核细则》负责对辅导员的考核。

3、考核时间:辅导员的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两期考核的平均分为学年考核分。

4、学年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学年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依据上级年度考核相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学年考核分排名在前15%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60—89分者为称职,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

学年考核为优秀者可参加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考核为不称职者待岗学习,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推荐“市级优秀辅导员”从“校级优秀辅导员”中产生。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结果应当定为不称职:

⑴ 违法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⑵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

⑶严重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⑷ 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

⑸在开展评优、评奖、评贷等工作中有造假行为的;

⑹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的;

⑺ 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学生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达到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辅导员考核结果记入辅导员业务档案,并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按辅导员总数的15%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统一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