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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根据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参加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参与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

(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迷信等反科学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七条 有损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不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反映诉求,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广告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宿舍、食堂、教学楼、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高声喧哗、乱砸物品,或在窗口扔酒瓶、果皮、纸屑、倒赃水、在校园内放鞭炮,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偷盗、骗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外,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值不满 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案值 200元以上(含 2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未遂但作案手段、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团伙作案中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条件,或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销赃,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冒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等,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曾因偷盗、骗取、破坏、非法占有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含书籍、杂志、音响、电脑、电源、电表、水管、水龙头、桌椅门窗床、交通标识等)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动手打架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刺激或用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既是策划组织者,又是打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架斗殴或邀约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应邀到打架现场,为肇事者助威,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趁乱袭击他人者,依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依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除受纪律处分外,依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寝室就寝达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室内私拉乱接电线,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违章用电、焚烧物品及其他用火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在学生宿舍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禁止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经商、张贴广告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其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毕业生离校时故意破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毕业资格。

(十三)不尊重宿舍管理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者,给予以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学习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各类评比、毕业就业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涂改或转让(借)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围攻、威胁、打击、报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视频或网站、暴恐音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调戏、侮辱女性或有其他流氓滋扰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卖淫、嫖娼(含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和收留嫖客、娼妓)、吸毒、贩毒、运毒、藏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威胁、恐吓或以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到娱乐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服装、发型、配戴的饰物与未来职业形象要求不符,或在公共场所赤裸上身、穿拖鞋、背心、睡衣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按《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处罚,影响恶劣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6—5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6—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次迟到、早退计旷课1学时。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学生外出写生、教育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周末或放假返校当天的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中违纪行为的界定以学校印发的《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替他人考试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建立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网络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许可,更改单位和他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和他人形象、利益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放置病毒,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致使他人和单位计算机(网络)数据、资料以及各类信息受损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网络或其他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造谣、恐吓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意污染、破坏环境,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下江、河、塘和没有保护设施的游泳池等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教学楼、实验楼、艺术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演出场所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违反学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3)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5)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二)应予从重处分者: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2)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3)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同系(部)学生违纪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跨系(部)学生违纪,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牵头,相关系(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或牵头部门写出学生违纪事实综合材料,并交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经办人签名。如学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允许违纪学生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人员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善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者可以作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或联合调查组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结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违纪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系(部)或联合调查组完善手续后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对拒绝签字者,系(部)或联合调查组应书面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学生违纪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违纪事实综合调查材料:

2、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3、《违纪学生处分审批表》、《违纪处分告知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分类别由联合调查组确定并依处分权限报审批。

(五)《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及处分类别等,留校察看处分还应当载明留校察看的起止时间。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由系(部)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违纪处分决定书》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按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其所在系(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部门送至家庭所在地。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仍执行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的学生,如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撤销其处分。

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时间、原因和撤销处分的理由);

2、班级讨论,辅导员签署意见;

3、对记过及以下撤销纪律处分的,由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处分,同意撤销处分的,由系(部)将材料报送学生安全保卫处备案,并由学生安全保卫处执行撤销处分的文件;留校察看及以上撤销处分的,由系(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撤销处分,同意撤销处分的由系(部)将材料送报学生安全保卫处,学生安全保卫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安全保卫处行撤销处分决定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材料、处分决定书、撤销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安全保卫处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由学生安全保卫处向学生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