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渝教工委办「2007」2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当前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渝教安「2014」29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校安全稳定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定期向各相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校外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七)、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减少案件发生。
第三条 各处室(含工会、团委)、中心主要负责人,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的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本单位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及时掌握和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处置发生在涉及本单位的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三)、落实法制、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五)、对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管理本单位外聘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安全教育。
(七)、管理好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违禁物品、管制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办公设备、消防器材等台账。
(八)、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人员(含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坚持安全工作“一日一小查,一月一大查,隐患不过夜”的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本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有安全预案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批。
(十)、建立健全社团组织、校外专家、校外教师来校讲学的教育管理措施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维护学校稳定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国安机关、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加强安稳队伍建设(含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防范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巡逻守护,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研判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交通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消防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三)、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及涉校的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严控暴恐音视频的传播。
(四)、参加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加强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体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学校各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六)、建立巡逻、检查、治安、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记录和工作台账、薄册。
(八)、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九)、加强校园人口管理,对校内有违纪、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稳定的责任人。要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督促学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化解学生间、学生与老师、与学校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各系(部)应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系(部)安全工作宣传及安全稳定工作材料报送,每月未向学校保卫部门书面报送本部门安全宣传、检查、整改等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班应配备两名安全信息员(系学生干部身份),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负责本班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情报信息收集等工作;配备一名心理委员(系学生干部身份),负责本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
第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事关全局,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单位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层层分解责任,真抓实干,确保此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落实好每月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确保全校安全信息全覆盖。
第九条 各单位、班级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纳入其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如本单位、班级发生了安全稳定事件,或不按学校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稳定工作的,取消其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如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