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全校学生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以班为单位集中居住,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系(部)和宿管办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准外宿、串宿以及留宿他人,禁止在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宿管办和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关于公寓调整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三条住校学生晚上10:00(冬季时间9:30)前必须回寝室,并在自己的寝室等候生活老师前来点名。早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起床、就寝,晚上10:30(冬季时间为晚上10:00)公寓统一熄灯。
第四条学生入住公寓需交纳钥匙押金10元,领取寝室钥匙;毕业时交还寝室钥匙,退还钥匙押金。
第五条学生公寓楼在假期封闭,于开学前两天开放,推迟离校或提早返校的学生,需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学生寒暑假按学校规定放假后两天内必须离校,离校前应搞好室内卫生,收拾好个人衣物,寄存好电脑,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各寝室最后一位离开者应自觉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七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准留校,因特殊原因需要留校的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留校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家长签署意见;3、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4、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5、本人提供关于假期从事学习或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
6、学生处审批后到宿管办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住宿证。
留校学生由宿管办统一安排集中住宿,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学生的假期管理。
第八条留校学生凭临时住宿证进出学生公寓,不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公寓,不准留宿他人。
第九条留校学生应对本公寓的安全负责,不准私自进入其他宿舍,要自觉协助公寓管理员共同做好本楼的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出国学习、参军时,凭离校手续到宿管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1、由公寓管理员验收所住房间家具和设施(财产造成损坏的还需要结算财产赔偿费);
2、交还寝室钥匙并领取钥匙押金;
3、宿管办签署意见。手续齐全后方可取走自已的行李及个人用品离校。学生休学期满,凭复学手续到宿管办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搬离学生公寓,不得滞留公寓。
第十二条退宿的学生应文明离校,爱护公寓财产。凡离校前毁坏公寓家具、设施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加倍赔偿,故意破坏造成恶劣影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校牌。第十四条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客,具体为:上午12:30-14:00,下午16:30-18:30,会客地点统一在门卫室,特殊情况来客需要进宿舍的,需出示来访人员身份证件,向宿管办申请,探访完毕,履行消号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带异性进入公寓。
第十六条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和大件行李进出公寓必须凭校牌或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学生进出公寓的行李袋,值班人员有权检查。
第十七条注意防火。公寓内禁止吸烟;严禁在公寓内燃放鞭炮、烟花、焚烧废纸杂物等;严禁在公寓内生火、做饭及使用其他燃具设备;严禁破坏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准用于非消防用途,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提高警惕,注意防盗。严禁小商小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处;晾干的衣服要及时收起;贵重物品和钥匙妥善保管;离开房间应锁上抽屉、关好窗户,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弹药、铁棍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不豢养宠物。
第二十条学生晚上要按时回公寓休息;因各种原因晚点名不到的学生要主动到生活老师处说明原因并消号,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严禁学生夜不归宿,违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二十一条上课时间不准在公寓内逗留。特殊原因需要在非规定时间进出和逗留公寓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本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急病或意外伤需要到寝室休息的(凭医务室证明)。
(2)女生生理原因必须回寝室换洗的(可直接到生活老师处说明情况后进公寓)。
2、科任教师批准(限指上课时间)。
3、辅导员(班主任)或系学工办批准。
4、宿管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文明、安静的生活环境。不准在公寓内随地乱扔,不得把果皮、茶叶、卫生巾等杂物倒在地板、水槽或卫生间里;不准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喝酒、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不准在宿舍组织舞会,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严禁在楼道内打篮球、踢足球、滑旱冰等体育活动;在公寓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穿过于暴露的衣服在楼道内行走。
第二十三条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搞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禁止一切形式的经商行为;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影视作品等,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楼内不准私接电线和存放、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杯、以及取暖器等其它大功率电热设备,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处以罚款并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热设备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由当事人支付设施费、维修费;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进出人多,情况复杂,学生应做好防盗工作,管理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并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寝室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寝室长安排室员值日,做到每天二次小扫,每周四一次大扫,整日保洁;值日生必须于每天上午8:00之前和下午2:30之前将垃圾倒入垃圾车内。
第二十七条清洁、内务的具体要求是:室内地面干净、无积水,墙壁顶棚无蛛丝,家俱、箱子、门上等无灰尘;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排列整齐,定位成线,美观大方,棉被一律为“豆腐块”,靠窗摆放,枕头被单等床上用品往另一方向放置;床上不得放衣服、学习用品和化妆品等;蚊帐挂、放统一,帐顶不得放东西;床下鞋子排列一条线,鞋尖朝里,鞋跟朝外;凳子、箱子等排列整齐靠窗放置;壁橱、桌柜内的物品摆放有序并及时锁门,壁橱顶上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在面盆里洗衣服等;及时清洗衣服、鞋袜,床上用品应每月一清洗,室内不得有异味,否则生活指导老师有权将其交洗衣房清洗,并加倍收费。
第二十八条全体学生要增强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熄,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配备的床、桌、柜、凳子等各类财产责任到人。如有丢失、损坏一律由使用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的门、窗、玻璃、门锁及用电装置等均为寝室公用设施、设备。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赔偿。无法查明个人责任的,则由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各类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由室长宿管办值班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如属于人为丢失、损坏的须先赔偿后补给、维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各类用具、设施按宿管办统一要求摆放,不准随意移动,不准另行增设用品,安装其他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禁止学生私自更换门锁。确实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室长向宿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更换(门锁费用由学生负责),并留一把钥匙在公寓办备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由公寓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主动协助生活指导教师、同学执行公务,有意刁难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以上规定与学生的操行量化考核挂钩,如有违犯构成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