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和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应于次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期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发票到所在系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开学后两周内,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向所在系请假。请病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在返校后交验病历。未请假也未到校的学生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而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学期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验等)所占比例,依据课程性质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成绩的20%-40%。
第八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计算;
(二)军事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三)公共体育、就业指导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乘以权重后的成绩记载,但须注明“补考”字样。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课程进行修读。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病、因家中发生紧急或意外严重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暂缓考试申请。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时,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评分细则由课程归口管理系拟定,交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学生因伤、病、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改修体育保健课或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参加相应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成绩,并根据《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按规定程序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缺勤时间超过一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且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考勤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上课期间的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它情况(如班级、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等)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考勤情况由系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请假。病假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三天之内由辅导员批准并报系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对请事假严格控制,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报系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超过三天由学生处批准。请事假应及时销假,未销假者,按超假处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批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能更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务室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为适应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或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转出系系主任签字同意,转入系通过适当方式考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初审,分管校长审核,由学校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艺体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互转;
(四)由非师范转入师范;
(五)应作退学处理或在试读期内;
(六)尚在休、停学期间;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原则上学生在入学后一年内转专业或转学;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转前专业与转后专业课程差异太大的,学生转后需留或降一级就读。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本人自愿申请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每次休学年限不能超过一年(除服兵役外),不能连续休学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自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校安排到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以下学生给予书面警示:
(一)开学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二)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三门的;
(三)未请假超过一周没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四)选修课学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书面警示经系和教务处盖章后送达学生本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四门者,应予降级或留级。并将《拟留(降)级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课程补考后达到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两次。留、降级后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安排到同层次相近专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五门及以上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者;
(五)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学校医院认定,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出走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校出示书面警示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仍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第(二)款的学生,应将《拟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对已经达到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但跨学期课程按一门计算后未达到五门的,学生有强烈的继续学习的愿望,经学生书面申请,并征得家长同意,由学校批准后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在听取学生的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条教务处对死亡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