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比表彰的类别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4、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5、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6、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7、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8、优秀大学毕业生
9、优良大学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
凡具备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比条件及名额
(一)三好学生
A、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同结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无违法违纪行为,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前10%,每期科平成绩在80分以上,每期无补考学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科技学术创新等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6、班级民主评议较好。
B、评选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5%以内。市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A、评选条件
1、在考核学年度内一直担任校、系学生会、班委干部及班上小组长、室长等。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前50%,每期无补考学科,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5、无下列情况:
旷课(会)一次及以上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累计请事假三次以上或病假五次以上;
寝室内务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各类活动。
B、评选比例为同年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30%以内。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产生。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学习目的明确,无补考学科。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环境保护、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在文化素质教育、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建设及学校各项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者。B、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四)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学习目的明确,无补考学科。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①在校级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科技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⑤积极参与教师课题且作为课题研发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⑥在国际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⑦其他在组织参加全校或组织参加在市(省)、部级、全国或国际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B、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无纪律处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①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二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三名;
②在市(省)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或团体前八名;
③在全国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在国际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⑤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B、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无纪律处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①在校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前三名;
②在市(省)文化艺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集体前八名;
③在全国文化艺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在国际文化艺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⑤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在组织开展全校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文化艺术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B、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七)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每期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无纪律处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无补考学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B、评选比例为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以内。
(八)优秀大学毕业生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课余文化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每期操行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异,每期均无补考学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实习期间表现好,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优育成绩每期均在75分以上。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B、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当年毕业人数的10%以内,市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推荐产生。(九)优良大学毕业生
A、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课余文化活动,每月被评为“文明学生”,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每期操行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在校期间一次及以上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异,允许除体育课外的其他学科有一次补考,但补考成绩应为合格,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实习期间表现好,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优育成绩每期均在75分以上。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B、校级优良大学毕业生控制在当年毕业人数的10%以内。
四、评比表彰时间及程序
1、评比时间:以上学生奖励均为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0月进行,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安排在每年的3月上旬进行。
2、评比程序
(1)、班级推荐:按表彰的基本条件和学生的主要表现,各班在辅导员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民主评议,将确定的推荐人选报所在系(部)审核汇总。
(2)、系(部)评议:各系(部)按上述评选条件及分配的名额对本系(部)各班评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评议,通过评议的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各类审批表,并将推荐汇总表和审批表报送学生处。(3)、学校审批:学生处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各类先进个人名单,并报学校行政会审批。
五、奖励办法
对获得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以系(部)或学校名义召开表彰大会,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其各类先进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