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专〔2023〕187号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二级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 (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学院:
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的管理,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制度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二级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3.《收费管理办法》
4.《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印发 |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级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收支的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工作重心下移及推动二级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费管理主要分为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两部分。其中: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编制二级经费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费;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合理计划使用经费;
(三)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发利用所占有的办学资源,开源节流,组织创收;
(四)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中央和重庆市财政性经费,向其他政府部门级企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助经费;
(五)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其他财务管理权。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二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以确保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为基本目标,拟定二级单位经费收支预算,报学校审定后严格执行,年终向学校提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四)配合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的收缴工作;
(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学校开展专项经费申报工作;认真编制、执行专项预算,结项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估;
(六)配合学校开展各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二级单位财务管理中的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审议批准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重庆市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审查程序,审批二级单位经费预算方案;
(三)按照学校有个规定,考核二级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奖惩;
(四)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合理调配二级单位的办学资源;
(五)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的其他财务管理权;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二)指导各二级单位制定经费管理及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三)组织收缴学生学费及其他收入;
(四)按照预算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各二级单位核拨经费;
(五)负责学院经费收支预算的初步审查、汇总、上报、执行工作;
(六)建立各二级单位经费帐,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组织二级单位经费收支会计核算;
(七)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学院筹集和使用经费;
(八)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主要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按专项资金和任务单位要求进行管理。
4.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统一使用由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学校各部门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部门的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依法组织创收,按一定比例向学校上交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票据(包括电子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1.教育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各项支出,以及由学校同意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气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职工伙食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
6.其他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发生的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投资支出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等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类经费支出应划清资金的来源渠道,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所有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执行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签发票据所记载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承担责任。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负责。
财会人员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会计信息的合规性负责;对票据完备性、审批程序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发现虚假票据报销事项,学校追回报销金额,由此产生的罚款等经济责任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应拒绝办理。
第五章 经费项目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经费支出的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经费支出的内容对各种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校级收入项目设置为: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校级基金项目设置为: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学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
第二十六条 校级支出项目设置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教职工伙食补贴、离退休及生活补贴、节日慰问经费、住房公积金、修缮经费、基建项目支出、水费、电费、气费、社保费、设备购置费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经费项目设置为:日常办公经费、职能部门专项经费以及部门综合经费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经费项目设置为:行政办公经费、教学运行经费、学院专项经费以及学院综合经费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经费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又便于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各项支出用途,除科研课题经费项目根据需要设置外。
第六章 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第三十条 校级经费支出项目的开支范围:
1. 人员经费:工资、津补贴、绩效、伙食补贴、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补贴、工作补贴、生活补贴、节日慰问费、人才奖励基金、住房公积金、其他;
2. 社保经费: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险、职业年金;
3. 日常公用支出:公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水电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其他;
4.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购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
5. 基本建设支出:包括财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利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6. 专项资金支出: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一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1. 日常办公经费:开展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完成部门基本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2. 部门专项经费:归口于各行政部门的专项经费,由职能部门编制和划分预算,以预算编制内容为依据确定的支出。如:招生工作经费、人才建设经费、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等;
3. 部门综合经费:各部门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1. 行政办公经费:学院开展行政管理的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2. 教学运行经费:开展教学工作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工作支出,包含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支出。如: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
3. 学院专项经费:归口于各教学部门的专项经费,由职能部门编制和划分预算,以预算编制内容为依据确定的支出。如: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改项目经费、师资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等;
4. 学院综合经费:各部门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 经费项目支出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部门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必须按照相互分离、互相牵制的原则办理经费支出事项。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签字确认。
学校需制定《经费报销审批办法》《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规定各类支出项目报销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凡不具备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限的人员或具备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限的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确认经济事务的、未经校长特别授权进行跨部门、跨项目审批资金的、或超过规定审批额度审批资金的,一律视为越权审批行为。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确认经济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保持反映经济事项的原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各种方式骗取审批意见或因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限受到限制而分解经济业务或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内容。
第三十七条 越权审批属于违纪行为;骗取审批意见、有意分解经济业务或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内容属违法行为,审批意见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越权审批和骗取审批意见、有意分解经济业务或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内容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人员有违法、违纪事项的,除按照规定承担连带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按照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和优化财务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放管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工作重心下移及推进二级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经费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经费报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
(二)真实合理。经费报销应当真实合理,票据合法合规,不得虚构经济事项,不得伪造票据。
(三)公私分明。财务报销的经济事项应当属于学校经费承担的事项,不得报销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四)权责一致。权利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宜。经费报销的相关二级单位和人员有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使用学校资金进行报销的权利,同时对所报销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预算控制。经费报销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开支。二级部门负责人对预算项目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科研经费报销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经费报销实行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部门(项目)负责人是经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报销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章 审批要求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经费借款或报销时,须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部门(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时,须上级领导审签。
具有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原则上都应本人审批签字,不能使用签章;特殊情况下需授权部门其他领导审批,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经费分类
第六条 经费审批权限
1. 报销金额在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项目,由校长授权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审核岗审核后报销;
2. 报销金额在0.5万元以上至 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财务部门审核岗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校长授权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3. 报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财务部门审核岗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报销。
4. 报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须报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财务部门审核岗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报销。
5. 报销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如有)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如有)、财务部门审核岗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报销。
第七条 经费分类审批程序
(一)日常公用经费:凭发票等原始单据,根据经济业务性质,由经办人制单、签字,按第六条相关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二)项目经费:主要包含党政管理机构、直属业务单位、群团组织的项目经费、代管经费和二级学院的项目经费(“双高”计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重点学科、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众创空间等)。由经办人制单、签字,按第六条相关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1.基建项目:基建项目支付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由基建后勤处报送结算审计资料并填制《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基建后勤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再由内审部门审核进度。剩余款项的支付,须由基建后勤处填制《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表》,由内审部门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审批程序与进度款支付一致。
所有基本建设支出按第六条相关审批权限执行后交计划财务处复审后支付。
2.修缮项目:修缮项目支付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由基建后勤处填制《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费用报销单》,按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修缮项目审计参照基建后勤处相关制度。
3.固定资产购置:二级部门购置资产后,经办人需提供发票、采购申请、验收单、入库单、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办人制单、签字,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4. 国家和市级专项项目、科研项目等重点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审核,按第六条审批权限执行后交计划财务处完成支付。
(三)其他经费
1.人员经费: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伙食补贴、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工作补贴、抚恤金、医疗补贴、节日慰问费、人才奖励基金等支出,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及标准、金额,经人事部门经办人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凡扣款、冻结、补发、解冻等,须由学校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财务处按以上程序办理。
2.住房公积金:每年初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经办人员向当地住房管理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或直接在重庆公积金网站申报。缴纳基数经人事处核准后造册,交财务人员按月缴纳;新进人员、辞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进编、辞职或退休的次月在重庆公积金网站办理公积金的增减变动手续。
3.社保经费:人事部门每月根据人员工资标准和规定比例向当地社保局申报并带回票据,由人事部门经办人造册、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转账支付。
第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没有上级文件依据且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或使用的资金限额的非常规经济活动,须经学校校办会、党委会研究同意,依据集体会议决议方可执行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内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或使用;
3.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的申请;
4.学校1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项目;
5.“三重一大”经费项目;
6.其他大额资金的运作事项。
第九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临时发放人员经费的审批。
1.发放给校内在职在编人员经费的,由部门经办人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纳入绩效管理,再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2.发放给校内外聘人员经费的,由部门经办人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3.发放给校外人员劳务费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发放标准,并提供劳务费发票,经办人制单、签字,再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二)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严格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事前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并按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经费报销时由申请部门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三)职工借款审批程序: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确需借款时,部门经办人填报借款申请单,0.5万元及以下经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交计划财务处办理。
(四)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根据科研处《重庆幼专〔2022〕126号横向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幼专〔2022〕188号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票据要求
第十条 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票据包括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飞机票、车船票、银行票据、国(境)外票据、校内往来结算票据等外来和自制的合规票据。下文所提及的发票指上述各类合规票据。
(二)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正确、齐全,基本内容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纳税识别号:12500000595185568L
账号及开户行:31420301040002002 农行重庆万州渝东新区支行
营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育才路1号
电话号码:023-85770100
(三)挖补、涂改、虚假、交易或事项的内容(含数量、单价和金额)不一致的票据不得报销。
(四)同一单位开具的连号票据及同一天开具的多张票据,视为单张票据。如票据上无明细内容或数量为“批”的,报销时需附销货单位提供的机打小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如办公用品、图书资料、材料等。
(五)票据的经济内容要与所报销业务的内容和时间一致;
(六)持外文票据报销时,原始凭证上应盖有开票公司印鉴或有开票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且必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章后方可作为合法原始凭证,报销时按结算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在国外发表论文的,应将银行汇款单原件或其它支付凭证、国外论文收费通知原件(或称为论文发票)等相关资料一并粘贴到报销单上报销;
(七)经费报销时须提供费用报销单、发票、明细清单、合同等相关报销材料。
第十一条 票据报销期限
所有经费支出事项应当及时报销票据,票据报销最长时间不超过开票日期四个月,逾期未报销的财务人员可拒绝受理。科研项目、学历进修、版面费等特殊事项的费用报销有效期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票据丢失的报销要求
(一)火车票、汽车票、高铁动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交通凭证遗失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由遗失票据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网络查询等书面材料,承诺不再重复报销,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依据。情况说明应包含具体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信息,同时附上付款记录截图、购票订单、登机牌等凭据。
(二)报销人在报销前应加强票据保管,若出现票据遗失,应由原开票单位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由遗失票据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票据粘贴要求
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原始凭证加以分类并整齐有序地粘贴在计财处统一印制的粘贴单(或空白A4纸)上。报销时若票据较多,如车票等,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粘贴、整理,分门别类地汇总相关单据,并填制“费用粘贴单”。具体如下:
(一)票据粘贴单可以使用票据粘贴单或者空白A4纸,空白A4纸按横版使用。
(二)每张票据正面朝上,按照业务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粘贴,如办公用品、路桥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差旅费等应分别粘贴。若票据大小不一,应按票据规格的大小进行分类,并将相同规格、相同类别的原始单据粘贴在一起,张数过多应分页粘贴。
(三)票据粘贴要求:
1.沿着粘贴单(或空白A4纸)右侧,保证原始单据右侧与粘贴单右边缘对齐,按列从下往上呈瓦状依序粘贴,均匀排开。
2.每张空白粘贴单上所粘贴的单据不得过多。一般可视票据大小按照从右往左的顺序粘贴2-4列。每列视票据大小合理安排张数,最好控制在小的10张以内,大的5张以内。
3.原始单据应保持原样粘贴,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凭证,可先裁边整理后再行粘贴,但必须保证原始单据内容的完整性。
4.A4纸张大小的原始票据,无需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直接附在费用报销单后即可。
5.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单大小折叠。
6.原始单据粘贴完毕,需将原始凭证张数、小计金额完整填列在每张粘贴单(或A4纸空白处)上,再汇总到费用报销单上,以便会计人员核对。
7.原始单据应使用优质胶水进行粘贴,以保证凭证的粘贴效果。粘贴凭证如果数量较多、厚度较高,粘贴好后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褶皱、膨松,确保凭证整体平整。
第五章 报销要求
第十四条 所有支出的报销人(经办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退休职工经费报销由人事处或工会的工作人员办理,学生经费报销由所发生经济事项开展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业务报销经办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经费支出和报销流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部门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若经费使用与经费预算指标归属非同一部门,则以经费预算指标归属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计划财务处设立审核岗和收单复审岗,负责审核会计信息的合规性、票据完备性、审批程序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其 他
(一) 发放给个人的,原则上只能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上,应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三) 无论单据多少,必须是“一事一单”,不得将一事(一次性开支)的票据分次报销。
(四) 电子票据报销,由经办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一次性报销负责,严禁虚假报销或重复报销电子发票,报销时由经办人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报销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票据凭证, 下列票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1. 无票据或“白条”票据、票据复印件。
2. 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3. 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4.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5. 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6. 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
第六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银行转账
对外支付业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通过学校银行转账方式对公支付。如已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销时提供与票据开具单位收款信息相一致的刷卡P0S单、银行转账记录、网上已支付页面等支付成功证明,可以转至个人银行卡。
第七章 主要业务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购置打印纸、复印纸、硒鼓、墨盒、U盘、移动硬盘、插排、鼠标、键盘、文具等办公用品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
使用行政管理经费报销硒鼓、墨盒、打印纸和复印纸、存储光盘、U盘等打印耗材及电子储存介质费用,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原始资料。属于低值易耗品需提供《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第二十条 设备费及家具购置费
设备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因购置或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
购置设备及家具,需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报销时需提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固定资产入库单”、验收单、发票、明细单、合同等原始单据。
使用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费时,须提供项目计划书列有相关费用的经费预算页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
(一)设备维修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维修及升级改造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等原始单据。
(二)零星维修是指基建后勤处统一实施的项目,并根据基建后勤部门维修工程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报销,报销时提供维修申请单、发票、明细单、验收手续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二条 邮电费
邮电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电话安装移机费、手机通讯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宽带安装费及物流运费、邮寄费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印刷费
印刷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打印、复印、装订、冲扩、图文设计制作、视频录制及升级维护、光盘刻录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购置
无形资产购置,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报销时需提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无形资产入库单”、验收单、发票、明细单、合同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须提供往返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
报销时根据《重庆幼儿师专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需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学校及各二级部门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各类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等。
(一)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举办会议/活动方案、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伙食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明细清单等,与校外单位共同承办或委托会议服务单位承办的,还须提供合同。
(二)举办会议发生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报销完毕,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七条 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学校各单位举办或参加培训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
(一)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举办培训会方案、培训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明细清单等。与校外单位共同承办的和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还须提供合同。
(二)举办培训发生的全部费用,须一次性报销完毕,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是指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全日制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一)在职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的,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出国任务批件”、“临时出国(境)用汇核销单”。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的,报销时还须提供“因公出国(境)外汇开支预算表”。
(二)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在外时间超过90天(含)的,报销时还须提供人事部门签发的“出国(境)开支核销结算单”。
第二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
国内公务接待费是指因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校外人员发生的接待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学校经上级部门批准保留的公务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维修费和停车费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含车牌号信息)。
第三十一条 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支付给校外单位和校内职能部门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含使用单位、数量及价格标准等内容)等。
第三十二条 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讲座讲课费、论文答辩费、学生劳务费等劳务费用。其中,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包含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和专家姓名、身份证号、酬金发放表。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
第三十三条 会费
会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各单位支付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单位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缴费通知。
第三十四条 探亲路费
探亲路费是指按照党委教师工作部相关文件要求,教职工在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前往异地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时须提供往返探亲路费票据、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批单。
第三十五条 借款办理及核销
借款办理及核销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一)借款人须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校外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
(二)办理借款时,应完整填写“借款单”,并按照第六条审批权限执行,且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三)会议费、培训费借款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举办会议(培训)预算表。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旅费借款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出国(境)外汇开支预算表。
(五)核销借款时,根据相应业务报销要求提供发票等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为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核定、报批、收取、检查等实施管理。
第三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及教学辅助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向财政、税务、教委等政府职能部门领购的发票、收据以及学校因内部管理需要而统一印制的内部票据。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印制、保管及核销等工作。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委托印制收费票据,更不得使用已作废的票据,否则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学校可使用的外来收费票据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财政票据:
1.《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适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非税收入的收取。
2.《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社会保险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重庆市公益事业现金捐赠票据》,主要适用于公益事业的各类现金捐赠。
(二)税务发票。主要适用于学校科研项目、从事经营性业务等的结算,主要包含: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3.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4.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5.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6.门面、场地出租收取租金。
7.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三章 收费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须履行校内立项申请,校内初审,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程序。
第九条 收费项目在立项前申请部门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已审批(备案)规定范围的收费项目、标准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批执行。对符合学校收费政策、具备立项条件的新增收费项目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经学校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在收费时,需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其他经营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所有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不得擅自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 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账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巧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除没收或退还相关收入外,还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解释。
附件4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做好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收费,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全校学生收(退)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收(退)费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收(退)费的协调配合工作,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学费缓交审签、清理和退学审批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和学生退费的核实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拟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批(备案)。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示,供学生或家长查询。
第三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费用缓缴申请,经该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核实签字,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该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核实签字,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
第四章 学籍异动学生的收(退)费规定
第九条 自动退学、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退)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收(退)费标准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降级学生学费按新班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退学时间以退学申请单上的申请时间为准。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新生入校后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其学费可全额退还。住宿费按该退学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计算退费额度。
应征入伍学生的收(退)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收(退)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各项费用(生源地贷款等特殊情况除外)。计划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学后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学生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依据《重庆幼专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教务处可采取暂缓注册、暂停选课、暂缓参加期末考试等措施协助二级学院催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实时汇总需退费的学生情况,完善退费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学生退费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年度综合考核并与部门预算经费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