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正文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6日 00:00 点击次数:[]

渝公积金发〔2016〕8号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办事处,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4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

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积金管委会〔2015〕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及配偶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最迟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

三、提取金额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

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一)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上述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二)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实际房租支出。

四、提取要件

(一)职工及配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3.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4.租金缴纳证明;

5.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2)。

(二)职工及配偶租赁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部门核实本人及配偶无房情况。

1.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②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③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2.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②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③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

④房租完税证明;

⑤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3.经核查职工或配偶有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核查结果,职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并按照核查结果告知的房屋信息,由职工自行提供相应区域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本人或配偶无房证明。

五、惩处骗提套取行为

(一)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不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提取条件,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制虚假租赁等手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房产、民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等部门核实职工提取申报信息及行为的真实性。

(二)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骗提套取行为,应书面告知职工处理结果。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租房提取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2.《单身声明》

上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