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记录查阅管理规定
为确保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记录档案安全,规范记录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查阅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记录(含原始记录)均需填写《记录查阅审批表》,其中包含查档人员信息、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如需复印,须明确提出复印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经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条 学校纪检、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因特殊工作原因需要查档的,须凭《记录查阅审批表》,经查阅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三条 若因工作需要查阅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人原则上应是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 记录原则上不外借。查档人员应在指定办公地点进行查阅,同时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
第五条 查档人员应对所查阅的档案妥善保管。阅读案卷时严禁拆卷、抽页、涂改、圈划、污损、加点、批注等,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洁净。如发生上述情况,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档案复制由党政办公室办理(如档案已移交人事处档案科,由档案科工作人员办理)。复制、抄录档案材料,应与原件相符,由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第七条 记录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记录的内容。未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转借、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