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专〔2019〕31号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特制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3月13日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健全报修、维护、验收、结算等制度,结合学校财务、审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30万内,包括学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新建零星工程。
第三条 维修工程按预算金额实行分类管理,单项维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属零星维修,10万元及以上的属立项维修。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按照报修、受理、安排维修、监管、验收、结算等程序进行组织;
第五条 立项维修工程按照报修、受理、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监管、验收、结算等程序进行组织。
第六条 学校维修工程经费由基建后勤处在学校年度预算中申报,由基建后勤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报修与受理
第七条 维修工程一般按照“谁管理,谁报修”的原则,由管理部门填写维修项目申报单,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基建后勤处受理。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报修单,查勘现场,核实工程量,提出预算,并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一)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由基建后勤处处长审批;
(二)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2000元~5万元(不含5万元),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 涉及对房屋结构的改造工程,应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如有需要还应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遇紧急抢修任务由申报部门请示归口校领导后,由后勤处组织紧急抢修,后根据相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施工单位遴选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选择5家施工单位,作为日常维修备选单位,承担学校日常维修、改造任务。
第十二条 单项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基建后勤处选择施工单位并安排维修。基建后勤处初次选择施工单位时应根据中标顺序进行选择,再次选择时应根据考评结果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单项预算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一般由基建后勤处牵头,采购中心、纪检监察室、审计共同在学校备选单位中选择。
第十四条 单项预算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严格按照规范及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申报工程量进行维修。维修实施过程中,单项预估结算金额超出申报预算金额时,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并经由基建后勤处、审计、使用部门以及维修单位共同复核工程量。当单项预估结算金额超出申报预算金额30%时,须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再实施。
第十七条 对遴选准入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基建后勤处负责对各专业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维修任务,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维修工作。
第四章 验收和结算
第十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可分批次进行验收,立项维修项目必须单独进行验收。单项预算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会同使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单项预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基建后勤处、审计、计财处、使用部门以及维修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单,明确填写工程施工内容,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二)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是否达到申请要求,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基建后勤处及其他参与验收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核实工程量,确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分别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结算单价由基建后勤处根据中标入围单位报价的平均折扣率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以及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情况时,应根据规范调整综合单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由基建后勤处、审计、采购中心以及维修单位共同核定价格,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结算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报修单、维修委托单或合同、计量计价单,验收单等组织结算。单项结算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办理结算,审计抽检;单项结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审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付款审批权限
(一)单项工程结算在1000元及以下,由基建后勤处处长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单项工程结算在1000元~1万元(含1万元),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结算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四)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审批。
(五)维修工程结算费用审批程序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维修清单及时更新完善招标清单。
第二十五条 维修档案资料由基建后勤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项目申报单
2.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零星维修工程委托单
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立项维修工程审批表
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维修工程验收单
5.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维修工程费用审
核表
6.材料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报审表
7.工程现场签证单
注:1、单项工程结算在1000元及以下,由基建后勤处处长签字;2、单项工程结算在1000元~1万元(含1万元),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审批;3、单项工程结算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4、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由基建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审批;5、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审计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