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主渠道。近年来,我局工作在区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和配合下,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征管工作逐步规范。但是,地方税收零售零星、分散、征收范围广,离不开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了相应修订,新修订的税法及实施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修订的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和增加的内容。税法新修改和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二是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范围。三是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税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实施条例修改、增加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作为个人所得税收免税项目。二是明确了按照国务院规定,单位为了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明确了外籍人员等特定范围人群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不变。四是明确了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具体规定。五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具体内容。六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到每月1600元。
二、我市原执行的包干发放项目实行定额扣除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三、纳税义务人需要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的情形。根据新修订的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为所得人为纳税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为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办理。(1)年所得12万元为上的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办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为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2)其它情况的申报,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纳税义务人不按国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修订的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它相关涉税信息;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摄制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七、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请各单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做好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咨询电话:5821017658210239
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