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向教学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保证选拔推荐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推优组织
学校成立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推荐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相关事宜。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党政办、学生工作部、科研处负责人组成。评先推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评先推优的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
1.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教学单位专任教师。
3.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党政、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和教学单位非教师岗人员。
4.优秀辅导员评选范围为全校专职辅导员。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2.热爱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在人才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开展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表现优秀。
4.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5.严格执行师德考评“一票否决”。凡出现高校教师师德“一票否决”10种情形、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等情形的,以及本年度出现教学差错、事故者不得参与评选。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示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3.热爱本职工作,立足本职,钻研业务,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创造性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4.有一年以上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及教学辅助管理工作经历。
5.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6.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在评选工作中“一票否决”。
(三)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师德师风优良,能够坚持“四个相统一”,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四个引路人”。
3.素质能力过硬,在专业化职业化成长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创新。
4.育人实效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能够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政治领导、思想引导、情感疏导、学习辅导、行为教导、就业指导,引导教育学生成为能够担负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5.敢于担当作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脱贫攻坚、助力毕业生就业创业等重大工作推进中,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重大事件处置中,主动作为、甘于奉献,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6.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辅导员年度考核得分靠前。
五、评选数量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评选名额为评选范围内人员总数的4.5%。
六、评选时间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次年3月,次年9月“教师节”进行表彰。
七、评选程序
(一)优秀教师评选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由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由学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申报人员按优秀类型填写《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师审批表》《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辅导员审批表》。
(三)各单位审核材料,择优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果由学校研究批准。
(四)学校研究确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表彰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名单。
八、表彰奖励
(一)学校于每年教师节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物资奖励按相关办法执行。
(二)通过校内媒体宣传报道受表彰人员,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九、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优秀选拔推荐工作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不得仅以投票方式决定优秀候选人。
(二)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原则上从校优秀教师、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中选拔推荐。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