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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遗失、损毁赔偿规则

1.借阅书刊如有遗失、损毁,必须在借期内办理遗失、损毁赔偿手续。超过借期,除按规定予以赔偿外,还应缴纳逾期归还的违约金。

2.借阅书刊如有遗失,必须赔偿。(1)购买原版书刊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2)如买不到原版书刊,则按以下规定赔偿:普通图书按原书价格的3-5倍赔偿,国外出版的书刊按原书刊价的6-8倍赔偿,线装书按原书刊价的8-10倍赔偿,孤本、绝版及1970年前出版图书按原价的30-60倍赔偿。

3.借阅书刊如有损毁,必须赔偿。(1)损毁图书条形码者,每本书交纳图书加工费3 元。(2)损毁图书者,可买原版书刊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如买不到原版书刊,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在书刊上圈划、涂抹,一般文献按原书价的 2 倍赔偿,珍藏文献按原书价的 5 倍赔偿;撕页、裁挖书刊等影响书刊内容完整及流通的,5页以内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5页(含5页)以上,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损毁书刊赔偿后,原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4.遗失、损毁多卷书及期刊合订本,必须赔偿。(1)购买原版书刊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2)如买不到原版书刊,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遗失、损毁多卷书的一册或数册,按全卷书价赔偿,其赔偿数按第2、3条规定处理;遗失、损毁中外文期刊合订本,按全年的刊价赔偿,其赔偿数按第2、3条规定处理;丢失连续出版物中的一册,按原成套书价的3倍赔偿。

5.凡盗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一律按原价的20倍赔偿。

6.违反以上规定,除按相关条款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对其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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