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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2日 10:49 点击次数:[]

 

 

 

 

 

 

 

重庆幼专〔2023109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 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614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614日印发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软件在5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用具、装具等)以及图书(不分价值大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挤占挪用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遵循资产运行特点及规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资产管理服务学校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领导,授权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落实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资产使用人同时也是固定资产责任人,是学校资产落实责任到人的关键环节。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非在编)均有义务承担相关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

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重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国有资产信息上报和公布等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等审议批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购置、账务等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的建账、建卡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转移变动、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监督、指导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承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其中:

(一)信息技术中心管理中心机房、校园卡服务中心网络设备、公共计算机房、标准化考试教室设备资产。增加教室及实训室电子信息设备,数据存储机房等固定资产和公共平台软件、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教务处管理所有公共教室和公共钢琴房、舞蹈房的资产。增加多功能房的教学仪器设备(电子信息设备除外)、课桌椅等固定资产及教学软件、平台,网络课程、以学校名义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基建后勤处管理学生寝室资产、空调、食堂、医务室、校园绿化、BOT(含热水系统、直饮水系统、洗衣系统)的各类设备、电梯设备、水电气设施、停车场设施设备模式、增加在建工程、修缮工程,二级部门使用外房屋及构筑物、其它涉及全校后勤服务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

(四)各二级单位管理专业实训室资产、办公用房及本部门使用的资产。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及会议室、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和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的资产暂时管理。

(七)党委组织宣传部管理广播系统、宣传窗口、校园导视系统、校史馆、校训碑等固定资产,增加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相关名称、图案、标记等商标权,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相关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八)党委保卫部管理学校各类安防、门禁系统,消防控制室。增加巡逻车辆等固定资产及人脸识别系统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九)体育学院管理校内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增加体质健康测试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图书馆管理图书馆资产

(十一)科研处负责纵创空间等固定资产和科研管理系统、专利权、著作权、学报版权、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及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

(十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日常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的配置、调拨;固定资产、实物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监管,以及资产总账及分类账管理。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

(一)资产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采购的考察论证、提出采购计划、提供详尽的采购打底指标参数、参与招标文件、合同的拟定,负责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保管、建账建卡、调拔、维修、报损报废申报、清查核资等具体工作,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完好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锈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部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记录、统计上报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档案。

(五)其他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国有资产配置的方式有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目前大都采用购买和建设方式。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执行。 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已交付使用,但是尚不具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自建资产,应以实际支出为基础合理估算完工成本并确认固定资产。待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遵循办学需要、教学优先、科研优先、办学效益优先、使用效益优先与核定指标和配置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且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及大额资产配置,需经集体研究提出配置需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核定有设施、设备等资产配置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对暂时未出台统一配置标准的,根据学校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禁未经批准超过标准配置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未达政府采购额度标准的,按照学校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国有资产通过建造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建账入库时,使用单位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组建验收小组负责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全校各处(室)、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管理参照二级部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各资产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即为资产管理责任人、部门资产管理员为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使用人为资产的直接责任人。每个部门负责人应确定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实物的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转移、处置、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对。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员离岗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交接过程进行账、物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有关国有资产的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动态调整资产账目及状态,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学校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还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及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变动交接的管理,发生机构整合、岗位调动、退休离职、领用人变化等情形时,须履行变动交接手续。其中:

(一)部门内部资产交接: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接收人同意,报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资产交接:调出部门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经调入部门接收人、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三)机构设置发生变动资产交接:由交接相关方进行资产核查,明确资产归属及现领用人、存放场地,经交接相关方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四)岗位交流资产交接:由交流人发起交接申请,经原部门新领用人同意,报原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最后进行固定资产实物交接。若确需带离原部门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交接。

(五)退休、离职资产交接:原则上退休、离职人员账上固定资产保留到原部门。由退休、离职人员发起交接申请,经原部门新领用人同意,报原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141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拟处置的资产仍属国有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销毁。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作报废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采取公开竞价处置资产的,其程序如下:

(一)提出公开竞价申请。

(二)编制公开竞价公告,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开竞价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意向竞价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登记。

(四)成立竞价评审小组。竞价评审小组成员由相关评审专家、审计科、工会、资产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含3人)。

(五)公开竞价。至少有3个意向竞价人符合资格条件才能开始竞价。竞价至少要进行两轮报价,按价高优先的原则进行评审。

(六)确定竞得人和竞得价。至少两轮竞价后,以最高报价确定候选竞得人;若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相同的,则以第一轮报价高者中标;若第一轮报价也相同,则抽签决定竞得人。并以签订竞价中标确认书为准。

(七)竞价结果公示。竞价结果应当自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官网上公示竞价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同时,向竞得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双方签订合同。

(九)竞得人向学校缴纳中标竞得价。

(十)处置资产交接。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及账实调整。

(一)审批权限:按照学校OA流程进行审批,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报市教委审批。若国家或重庆市出台新的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从其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公务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处置程序: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收集汇总本部门拟报废资产信息,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填《校内资产处置申请》,每学期集中报废一次,资产管理部门组建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聘请鉴定专家到申请部门现场实地核实、查验、论证并签署报废、报损意见。二级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抽取专家的报废处置鉴定意见,完成学校OA《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并上传资产报废的专家鉴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提交处置建议,报学校审批,并按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

(三)账实调整:上级部门或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处置完毕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及时进行会计账目调整和资产实物注销,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统一上交,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计价与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具体记账办法如下: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置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仅限车辆购置)等记账;

(二)依法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升级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升级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九)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十)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且作为科研成果(科研合同中明确需要具体购置的原材料或元器件)交付科研委托单位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仅作为科研成本费,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十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十二条 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扩建、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动认定手续,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与单位自有固定资产采取一致的折旧政策。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八章  资产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等法规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级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资产谁主管、谁使用、谁租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八条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但与学校有合作项目的、校外读者少量借阅图书除外。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主要范围包括:经营性房屋门面、经营性室内场地、闲置的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定期核对,资产使用部门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审定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学校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学校同意资产出租出借的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学校按内部管理程序自行审批后实施,并上报市教委备案。

学校报市教委备案的出租出借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文件;

(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市教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账面原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公开招租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一)公开竞价。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至少要进行两轮报价,评审小组按价高优先的原则进行评审。

(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承租意向人需根据招租文件要求,在报名时提交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对承租意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采用综合评分法按招租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或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申报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第四十七条 招租前应制定招租方案,明确招租要求、成交条件等。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应当开展市场调查,招租底价应参照同地段同类资产市场行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需求状况和往年招租情况等因素制定,必要时应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招租可由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资产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特别大宗事项的招租应委托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程序和要求:

(一)提出公开招租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编制招租文件。招租文件应当根据招租方案、出租项目的需求和特点,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招投标采购中心进行编制。

(三)招租文件审定。招租文件实行会签审定,由资产使用部门办理,其流程是:拟稿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科招投标采购中心分管招投标校领导主要领导。

(四)发布招租公告。由招投标采购中心或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官网上公开发布招租公告,其招租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竞租人在网上自由下载。从招租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竞租人提交首次竞价(或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报名费(或购买招标文件费)、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明确投标所需要的资料、方案、报价等。

(五)组建评审小组。坚持回避原则,评审小组成员不能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由有关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和审计部门、工会、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应在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六)投标开标。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时间无缝对接。身份为法人的投标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原则上为年租金的10%

(七)评标。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招租文件进行评审,按招租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单,提出拟中标人。

1.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招租的,现场至少两轮竞价后,以最后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拟中标人;若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相同的,则以第一轮报价高者中标;若第一轮报价也相同,则抽签决定拟中标人。

2.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租的,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提出拟中标人;若最高得分有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则以报价高者优先作为拟中标人。

(八)编写评审报告。公开招租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编写公开招租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对公开招租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公开招租报告。

(九)中标确认。评审结果应当自招租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要求详见本办法第五章。

(十一)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使用部门和中标人之间进行。合同签订后,资产使用部门应与中标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公开招租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处理。如同一标的连续两次废标,评审小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等方式,对符合投标要求、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竞租保证金在招租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寒暑假除外)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可以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中标人若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每个季度末,学校将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三条 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租赁给国有单位或政府需要评估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或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各二级部门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提交专项报告。资产清查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配置学校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六十五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致使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二级部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