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进行学校各项改革中,必须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财力集中,提高调控能力;在规划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时必须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范围,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强化预算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学校领导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按本办法进行财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领导依法领导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负责经学校讨论通过的各类资金分配方案的调配和使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经费执行情况和收入执行情况;对校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加强会计分析,依法进行负债管理;负责全校的资产清查及账目管理;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学校各项税金的申报及缴纳;参与学校筹资和有关重大经济规划和决策,学校计划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应当在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下,合理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实行综合财务管理,对预算内外收入实行统筹安排,保证学校预算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学校预算安排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编制学校预算包括两方面:一是按规定报上级审批的部门预算(以下简称为“部门预算”);二是校内经费收支预算(以下简称为“校内预算”)。编制预算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部门预算编制由各系部和职能处室上报本部门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初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批,并按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后执行。校内预算的审批程序由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分管副校长审核,计划财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学校自身财力,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划及各部门收支计划,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控制数(预算建议草案)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初审后,经学校校长同意,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教代会审议、党委会审批通过,下达预算控制数,分管业务校领导监督各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和校内各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金额或预算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把关不予开支。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因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审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校内各部门预算要调整,需要由部门提出,经计划财务处、主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学校在每年9月份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工作情况等变化,对预算进行补充、修订。校内各部门预算的调整,需要由部门提出,经计划财务处、主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同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未列入预算的临时性、突发性专项经费,又无法在部门预算中开支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经费需求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批。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虚列、少列或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
3.随意改变费用开支标准或计算方法。
4.随意调整结余及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
计划财务处应审核各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拒绝和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开支行为,并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使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编码,二级、三级科目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而设置。
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遵循如下原则:
1.便于全面系统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2.便于及时反映和控制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
3.如实计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正确计算和反映结余、盈亏分配。
4.适应本单位经济核算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经办人更正、补充;对有明显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定期进行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将财务报告期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进行账账、账款、账实核对,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中,除财政补助收入外,均需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系部)等教学机构,以及学生安全保卫处、校团委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图书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由学校同意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气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职工伙食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7.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8.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9.其他支出,即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类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支出事项中经办人与验收人之间、经办人与审批人之间、验收人与记账人之间必须实行分离。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计划财务处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经费审批制度执行,经费的支出必须要遵循和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审批制度。按权限层层负责,明确层层经济责任制度,严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本部门经费的预算支出,认真审查经费的开支内容和金额,并对所签票据所记载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各部门要指定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开支,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三十条 各种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凭据,下列票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1.无监制章、无收款单位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外来票据。
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3.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5.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第七章 结转结余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有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按7∶3比例分配于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励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4.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2)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款项,是学校给单位和个人的债权。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不得长期挂账,一年至少清理一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
(3)存货的管理。存货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率。严格存货的清查和盘点制度,对存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详见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的通知执行。固定资产报废的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的管理和核算,由财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修购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3)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各部门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办理采购手续,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参数,并协助论证。采购计划由基建后勤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5.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1.借入款项。即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向金融机构贷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款项。学校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借入款项,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按时归还。
2.应付及预收款项。即学校在日常结算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各部门应及时对应付及暂存款进行清理,按时结算。
3.应缴款项。即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4.代管款项。即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本着“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及管理。开展学校、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三十七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结果报财政部门批准,资产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财务处进行内部审计。按上级文件要求学校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凡属于借贷款项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事项,均须由学校组织审计论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学校公共财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凡发现违反下列事项的均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私分公共财物,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3.收受贿赂,回扣的;
4.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的;
5.不通过财务,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的;
6.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等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