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费、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费、代收费(以下简称学代费)的收取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学校学生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缴费上学。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有关费用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学费收入是学校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各个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代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应当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学费、代收费管理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学生收费机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费,计划财务处要做好学生收费标准的申报、物价年检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并设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缴销工作,自觉接受上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要按程序申报,并按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由学校设立公示栏,公开告知;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用品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第八条 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学年学习结束前,将下学年度学生应缴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个学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应缴费用。各系部要加强学生报到注册工作的管理,对开学两周后仍无故未缴清学校规定的应缴费用的学生,一律不得予以报到注册。
第十条 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不清应缴费用,必须由本人提出缓交申请,说明理由、明确具体的缴款日期及缴款金额,经家长签字,由学生安全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作缓交处理。学生欠费仅限于欠缴部分学费,代收费、住宿费不得拖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缴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安全保卫处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切实执行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缴费一律使用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不具备使用银行卡条件的学生除外)。学生一律凭由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老生于每学年开学报到前二十天,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教材费)足额存入或汇入本人的银行卡内,计划财务处统一扣款后,将“收费收据”分发至各班,学生到各班领取自己的“收费收据”,凭“收费收据”报到注册。新生按《新生报到须知》中提供的缴费金额和报到时间,提前10天将款项存入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银行卡除具有缴费功能外,学校还通过银行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政府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学生退费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本人的银行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及时将新卡号及有关信息告知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退学、休学与复学学生学代费管理
1.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学生缴费发票,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2.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费不予退还。
3.对于需退费的学生,计划财务处按以下规定计算。
(1)报到缴费入学一周内退学,按照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退还。
(2)报到缴费入学一个月内退学,按照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70%退还。
(3)报到缴费入学二个月以上一学期内退学,只退下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4)报到缴费入学五个月以上退学,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新生入校后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其学费可全额退还。住宿费按该退学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计算退费额度。
4.学生无论何种原因要求休学,均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待复学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本学年已缴清学费、住宿费,中途因故休学,复学时在下一年级就读的学生,复学后的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缴足差额。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5.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有余款的全部退还。
7.退学时还欠缴学代费的学生,需缴清各项费用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管理
1.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一并收取,不得强迫学生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不准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附加费用。
2.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照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规范开具。
3.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收代付,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凡需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履行计划财务处申报、审批等程序,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学代费日常收取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计划财务处应向有关部门及学校提供学代费收取情况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全面负责学生学代费的日常催收工作,各系部辅导员、各年级班主任是催收学生学代费的主要负责人,与学生安全保卫处一起做好学生学代费的催收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受资助学生学代费的规定及工作程序,负责受资助学生学代费减免条件的审定。贫困生需要缓缴学代费,必须经过学生安全保卫处和校领导书面批准。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及学生安全保卫处应及时将学生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代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凭当年缴清学代费的缴款收据或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有效凭据到教务处完善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缴纳学代费而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工作事故由工作责任人及所在部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