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学校每项财务行为都必须置于预算的控制之下,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与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学校应本着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应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积极稳妥,支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留有余地。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审查、批准学校预算草案,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具体负责拟订学校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落实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性拨款计划;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对学校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需要,应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优先保障教学经费需要。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需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的收入预算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不确定的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按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项目,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要兼顾建设性项目的安排。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适度从紧”原则;建设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
第四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预算收入范围,现行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教育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经营收入,既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款收入、利息收入等。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预算支出范围,现行预算支出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校教务处(系、部)等教学机构,以及学生安全保卫处、校团委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图书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由学校同意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气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职工伙食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7.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8.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9.其他支出,即学校除上述支出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根据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预算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预算通知。具体程序如下:
1.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一上)。
2.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二上)。
3.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专项经费分配表及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监督实施,校内各部门、单位具体执行。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指标,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各系部(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的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学校预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按学校分配政策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账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指标内有计划地使用资金。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经费一般不予追加,如遇重大事项,对预算执行有很大影响,必须调整预算时,预算执行部门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和支出预算,详细说明需要调整理由,分别通过部门主管、分管该部门的校长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再行予以调整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学校计划财务处在编制决算基础上,编制预算执行结果报告,各二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考核依据之一。报告要内容完整,数额准确,编报及时,并提出当年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和所属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向计划财务处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部门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的预算并接受审议。